我國地方債風險管理研究
財經縱覽
作者:魯黛迪
作者簡介:魯黛迪(1992-),女,漢,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研究生在讀,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研究方向:金融學。
摘要:自2009年至今,中國地方債發展迅速、規模龐大、風險狀況複雜,風險管理體係尚不完善。在地方債存在的各種風險中,信用風險處於核心。因此,本文在詳細分析了我國地方債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對地方政府債券風險管理製度建設提出了建議,即建立地方債風險的政府監管機製,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管製度來有效降低地方債的信用風險。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地方債的風險管理會越來越完善。
關鍵詞:地方債;風險管理;實證研究
1.我國地方債曆史沿革
一般來講,地方債是地方政府為了籌措財政收入、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的一種債券,它所籌集的資金應列入地方政府預算,資金的使用則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一般來說,地方債的資金常常用於彌補財政收入缺口、建設交通、通訊、教育和住房等地方基礎公共設施,而地方債擔保則以當地政府的稅收為主。我國的地方公債,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的,不僅包括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顯性地方債務),還包括通過融資平台形成的隱性地方債務。
1.1第一階段:國家立法禁止地方債。1979年8個縣區提出的由地方政府償還的債務可以看做中國最早的地方債。此後,地方債逐漸成為了為解決地方財政收入與實際資金需求量不能匹配等問題的重要工具,各地政府開始逐漸以各種方式發行地方債來籌集資金。然而,國務院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擴大、危及地方政府償還能力甚至整個社會的經濟安全,於1993年禁止各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並同時開展了我國分稅製財政體製改革。1994年的《預算法》也強調,“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自此,我國地方債暫時停止發行。
1.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出現。1994年實行分稅製改革後,由於中央的轉移支付發生較大的製度變動,再加上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不對等等因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急劇減少,難以滿足迅速增加的地方政府資金需求。因此,為了規避《預算法》對地方債的限製,籌集資金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彌補財政赤字,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這一籌資方式應運而生。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以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為主要形式,能夠拓寬建設資金來源、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極大地促進了地方債的發展。
1.3第三階段:由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8年,為減弱國外金融危機對國內經濟的衝擊,中央提出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相應的,地方政府必須籌集資金以滿足配套的投資計劃對資金的需求。因此,2009年,國務院開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發行和償還等手續由財政部代理,並將地方債列入省級預算管理。2009年之後的三年,全國人大每年連續批準發行2000億元地方債。
2.我國地方債的發展現狀及風險狀況
我國地方債的種類、形式及籌資渠道比較複雜,且統計口徑不統一,政府性和企業性債務的劃分在地方融資平台上並不明確,加之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度低,在2006年之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並沒有統一的數據。因此我國地方債存在巨大風險。
2.1規模巨大的信用風險。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不足以支付當年的財政支出,導致財政赤字,於是便通過發行債券來彌補。二是地方政府需要為某些特殊的公共工程建設籌集資金,因此發行債券。所以,債券無疑是地方政府融資的一個重要手段。
通常認為,地方公共基礎設施能夠產生相對低風險的穩定的現金收益流。因此,公共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等)適合債券融資。隻要地方債的具體投資項目能產生穩定的持續的現金流來滿足還本付息的需要,那麼地方債就不會存在無法償付的風險。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對地方債所融資金使用不當(如投入到不適合的用途上),使得項目現金流和債券還本付息的要求不匹配,便會導致地方債的信用風險暴露。另外,信用風險也可能來自不確定性,比如因為某些外在的特殊原因(自然災害、經濟周期的波動等),導致地方債投資項目現金流風險增大,使地方債產生還本付息困難等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