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認識食品添加劑(1 / 1)

在關於“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各個國家是不同的。歐盟和聯合國食品添加劑法典委員會,在添加劑的定義中明確規定“不包括為改進營養價值而加入的物質”。而美國聯邦法典中則不但包括營養物質,還包括各種間接使用的添加劑,如包裝材料、包裝容器及放射線等。在日本,將食品添加劑分為化學合成和天然物兩大類,前者對品質指標、限量等均有嚴格規定;而後者則以“按正常需要為限”不作明確的各種限製性規定。

在我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或根據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同時規定,“為增強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屬於天然營養素範圍的食品添加劑稱為“強化劑”。因此,在我國,食品營養強化劑顯然屬於食品添加劑範疇,但間接使用者則不列入“食品添加劑”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