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究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調性(1 / 2)

探究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調性

稅務籌劃

作者:陳桂芹

摘要:我國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方麵的相關法規是一同實行的,會計準則的不斷改革,使得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兩者間存在著某些不是很協調的地方,這樣就導致了會計核算製度與稅法之間產生大量的差異,同時也加大了財務以及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難度。其實這兩者之間的不協調部分通過一定的方法是可以進行協調的,本文針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問題做了些許的探究。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稅收法規 協調性

我國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方麵的相關法規是一同實行的,會計準則製定的立足點是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務機關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處於次要位置。另外會計準則在規範會計行為時保持了更大的職業判斷空間,給會計人員留下了更多的選擇餘地,而企業繳稅則必須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不能隨意選擇或更改。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兩者間存在著某些不是很協調的地方,這樣就導致了會計核算製度與稅法之間產生大量的差異,同時也加大了財務以及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難度。其實這兩者之間的不協調部分通過一定的方法是可以進行協調的,本文針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協調性問題做了些許的探究。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不同

在經濟係統中,財會和稅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財會與稅收本質屬性上的不同使得兩者的目標和發展過程也是不同的。因此,對於我國而言,將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分離開來,並且將兩者同時實行是非常合理的做法。因為兩者間的目標存在不同,使得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在很多方麵和很多程序上都有著一定的差異,如業務招待費,會計和稅法都承認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益,但在實際進行會計核算時業務招待費全部計入管理費用,計算稅前會計利潤時予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標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

為了使得財會工作人員與稅務工作人員明確理解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兩者的不同,提升他們的判斷力以及實踐能力,需要在確定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不同之處的基礎上找出兩者間的協調方法。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協調性問題的研究

(一)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之間差異的處理

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不同的相關稅種很多,其中受影響最明顯的就是所得稅。建議各個公司在處理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的差異情況時一定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嚴格依照企業會計準則來進行,計量並記錄會計要素;二是在完成納稅的時候,必須要完全遵守稅收法規中的標準。在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收法規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情況下,依照稅收法規的標準來進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差異進行協調進行納稅行為。

以所得稅為例,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所得稅都是依照年度來進行結算的,在每年結束之後對所得稅進行計算並繳納,因此,通常不用在出現差異的那個月份進行納稅,采取了年末進行納稅的協調辦法。因為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在成本、收益以及計量方麵的差異,會造成算得的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收法規計算的利潤出現差異的情況,也就是永久性的差異與時間性的差異,需要采取不一樣的所得稅的處理方式。永久性差異主要是某個期間因為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對利潤、損失以及費用進行計算的口徑不同,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但不能在以後的時期內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是稅收法規和財會標準在明確利潤、損失以及費用時因時間的差異而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這樣的差異不但會出現在某一個期間還會在其他期間內進行轉回。通常對時間性的差異,會采取兩種方式來處理:一是采取應該繳納稅額的方法,不論稅前的財會利潤是什麼,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都要根據稅收法規來進行協調;二是采取納稅影響會計的方法。

(二)協調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幾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