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診斷
早在20世紀50年代由美國學者Mc
Manus提出。1953年美國護士Virginia.Fry提出在護理計劃中應包括護理診斷這一步驟,這一重要的有關護理診斷的思想,在當時並未引起重視。直到1973年,美國護士協會才正式將護理診斷納入護理程序,並授權在護理實踐中使用,這樣依據收集的資料作出護理診斷就成了護士的責任與權利。為了統一護理診斷分類係統,便於全美各地在實踐中使用,成立了全國護理診斷分類小組。1984年召開的第五次會議因有加拿大代表參加,全國護理診斷分類小組更名為北美護理診斷協會。此後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專門研究討論、製定和修改護理診斷。1998年被NANDA正式通過的護理診斷數目已達到148個。1980年,美國波士頓大學護理研究院的美籍華裔李式鸞博士來華講學,將護理診斷概念首次引入中國。
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護理診斷名稱,廣泛使用的就是NANDA認可的護理診斷。
(一)護理診斷的定義
NANDA將護理診斷定義為:護理診斷是護士針對個體、家庭、社區對現存的或潛在的健康問題或生命過程的反應所作的臨床判斷。護理診斷為護士在其職責範圍內選擇護理措施提供了依據,是護士為達到預期的結果選擇護理措施的基礎,其目的在於為進一步確定護理目標、製定護理措施提供依據。隨著健康觀念和現代化護理模式的轉變,護理服務對象不僅是患者,還包括健康人,範圍從個體擴展到家庭和社區;護理診斷不僅關注服務對象現存的問題,同時也關注尚未發生的潛在的問題,反映出護理工作的預見性。
(二)護理診斷與醫療診斷的區別
醫療診斷是醫生使用的專有名詞,側重於對疾病的本質作出的診斷,以指導治療。護理診斷是護士使用的專有名詞,它側重於對患者現存或潛在的健康問題或疾病的反應作出判斷,以指導護理。如高血壓病是醫療診斷,醫生關心的是高血壓病的進一步確診和治療,而護士關心的是病人患高血壓病後的反應,相應的護理診斷則可能是“疼痛-頭痛”、“有受傷的危險”、“潛在並發症”、“知識缺乏”、“焦慮”、“營養失調”等。再如患者出現頭暈,醫生的工作著重於尋找引起頭暈的原因,做出相應的醫療診斷,並提出治療方案;而護士更為關心的是患者因頭暈可能導致的傷害,因而得出“有受傷的危險”的護理診斷。此外,醫療診斷的數目較少,而且在疾病的發展過程中相對穩定,保持不變;護理診斷數目較多,並可隨著病人反應的不同而發生改變,同一種疾病,因人而異可有不同的反應,也就有不同的護理診斷,因而產生了同病異護、異病同護的現象。醫療診斷僅用於個體的疾病,而護理診斷用於個人、家庭或社區。醫療診斷采用藥物或手術治療解決,而護理診斷是用護理措施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