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還須注意,即便是允許在偵查中使用催眠術,也應當附加嚴格的限製性條件,這方麵可以借鑒美國部分州的規定,包括:第一,必須由有資質、有經驗的催眠專家實施催眠;第二,在催眠前提供給催眠師的相關資料(包括案件資料和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必須被錄音或記錄;第三,催眠前,必須先要求被催眠者詳細描述其當時所記憶的事實;第四,所有催眠師與被催眠者的接觸,都應被記錄或錄音,最好錄影;第五,所有催眠的過程,隻能有催眠師和被催眠者在場,其他當事人、辯護律師、偵查人員均不得在場;第六,還應當限製催眠的次數,不能反複無限製地實施催眠。
二、 出現這樣的情節,也是故事發展,上下文銜接的需要。傅閱實施藥物、催眠審問的對象是哈森,他也是一個參與過重大犯罪活動的凶惡分子,為了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在他身上實施一次藥物、催眠審問,並不存在道義上的問題。要知道有些國家的情報機構,為了獲取情報,使用的手段那才叫無所不用呢。
三、 利用藥物、催眠審問從哈森身上得出的情報,最終在整個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個在下文會有詳細的交代。這樣看來,這樣做還是很值得的,對不?
下麵是關於催眠和催眠術的一段資料,供大家參考:
催眠(英文:hypnosism,源自於希臘神話中睡神Hypnos的名字),是由各種不同技術引發的一種意識的替代狀態。此時的人對他人的暗示具有極高的反應性。是一種高度受暗示性的狀態。並在知覺、記憶和控製中做出相應的反應。雖然催眠很像睡眠,但睡眠在催眠中是不扮演任何角色的,因為如果人要是真的睡著了,對任何的暗示就不會有反應了。“催眠”這個名字本身是帶有一定誤導性的。
催眠術是運用暗示等手段讓受術者進入催眠狀態並能夠產生神奇效應的一種法術。催眠是以人為誘導(如放鬆、單調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種特殊的類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識恍惚心理狀態。其特點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斷、自主意願行動減弱或喪失,感覺、知覺發生歪曲或喪失。在催眠過程中,被催眠者遵從催眠師的暗示或指示,並做出反應。催眠的深度因個體的催眠感受性、催眠師的威信與技巧等的差異而不同。
其實,當一個人與自己的感覺進行溝通,或者正在做內心觀想工作,便是處在一定程度的催眠狀態了。催眠術是通過特殊的誘導使人進入類似睡眠而非睡眠的技術,在此種狀態下,人的意識進入一種相對削弱的狀態,潛意識開始活躍,因此其心理活動,包括感知覺、情感、思維、意誌和行為等心理活動都和催眠師的言行保持密切的聯係,就象海綿一樣能充分汲取催眠師的指令,能導致這種狀態的技術就叫催眠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