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現體麵勞動的有力推手(1 / 1)

卷首語

作者:雷泓霈

即將施行的《雲南省企業工會條例》依法賦予企業工會在職工工資分配、調整、支付等方麵“撐腰”維權,將改變一些企業長期存在的“老板不願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的局麵。條例規定,企業拒不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最高被處2萬元罰款。

工資協商製已不是新鮮話題,勞動保障部製定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0月10日通過並發布實施,工資集體協商有了法律依據。按說,勞動者的權益就能得到較好的保障,可每到年終,清理欠薪、工資拖欠等問題還是非常普遍。

可以看出,工資協商,絕非一出台《協商條例》就能立竿見影,隻要協商製不出台嚴厲的處罰措施,不對企業陰奉陽違的“虛協商”、“協商秀”進行嚴厲打擊、大膽揭穿,管理者和老板就更願、也更敢對協商製度無聲打壓、裝模作樣、搞形式主義,當麵一套,背後一套,工資協商製度就難以成為基層員工的“權益靠山”。

一句話,一味強調協商而沒有處罰,協商力受到製約,得不到淋漓盡致的張揚。工資協商製的“協商”一定要建立在穩定有序的處罰監督機製和管理機製上,處罰手段將是必須的後盾。因為隻有增加、強化了處罰力,基層員工的“協商”才能變得有底氣、有力量、有氣魄、有膽識,老板和管理者“協商”的意識才能得到強化和提升。建立在互動、共建共享機製上的工資協商製才能得到真正落實。

雲南省為協商製打上“處罰補丁”,很有針對性和現實約束力。比如“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等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胡錦濤總書記曾強調,“要不斷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讓廣大勞動群眾實現體麵勞動。”意味著基層員工不僅要有合理的工資收入、優良的勞動環境,還包括平等的話語權、參與權以及主人翁意識。對不願協商者加大處罰力度,工會強勢了,說話氣量足了,維權效果好了,工人的維權積極性就能提高,工作尊嚴和體麵勞動才能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