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婚姻(1 / 3)

在本章裏,我隻想對與孩子無關且隻是作為男女關係的婚姻展開討論。誠然,婚姻與性關係不同,事實上,它是一種法律製度。在大多數社會中,婚姻還是一種宗教製度,但是,主要的還是法律製度。法律製度所包括的行為,不但在原始人中存在,就是在類人猿以及其他的各種動物中也是存在的。動物也有和婚姻一樣的行為,因為在養育幼子時,雄性的合作是必要的。通常,動物的婚配是一夫一妻的,按照一些權威人士的說法,在類人猿中,情況尤其如此。如果這些權威人士的話是可信的。幸運的動物們似乎並不存在那些困擾人類社會的問題,因為雄性動物一旦配對,就會失去對於其他雌性動物的吸引力;而雌性動物一旦配對,也會失去對於其他雄性動物的吸引力。因此,在類人猿中,雖然沒有宗教的影響,但它們卻是沒有罪過的,因為本能已足以產生道德規範。

有證據表明,在最原始的野蠻民族中也存在著類似情形。據說,澳洲叢林中的居民是絕對忠實於一夫一妻製的。而且據我所知,塔斯馬尼亞人(現已絕跡)對他們的妻子極為忠實專一。甚至在開化的人們當中,有時也隱約可以看到一夫一妻本能的痕跡。談到習慣對於行為的影響,我們也許會感到難以想像,因為一夫一妻對於本能的約束不是萬能的。但是,這正是人類智力的特點,並由此產生了人類的罪惡以及智能——即所謂打破舊習慣和創造新行為的想像能力。

首先破壞原始的一夫一妻製度的東西,大概要算是經濟動機的侵擾。這種動機對性行為的影響,是極為有害的,因為它可以用奴隸製的或買賣的關係取代以本能為依據的關係。在古代農業和畜牧業社會中,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私有財產。妻子要替他幹活,孩子在五六歲之後,也開始在田地裏或畜牧場上派上用場。因此,那些有能力的男人總是以獲得盡可能多的妻子為榮。因為女性的數量有限,一夫多妻製很少成為社會的普遍模式,所以僅僅成為首領和富人的特權。眾多的妻子兒女是一種財富的象征,那些占有者的特權地位也因此而更高了。這樣,妻子的主要功能就成了賺錢的家畜的功能,而她的性功能則變成次要的了。在這個階段的文明時期,男人休妻通常是輕而易舉的,雖然他必須償還她的嫁妝。然而,總的來說,妻子休掉丈夫是根本不可能的。

大多數半開化的社會對於通奸的態度也是根據這種觀念的。在非常低級的文明階段中,通奸有時是默許的。據說,薩摩亞人在外出時,十分希望他們的妻子當他們不在家時能夠尋求安慰自己的方法。但是,在較高級的文明階段中,女人與人通奸會被判處死刑,如果不被判死刑,至少也要受到極為嚴厲的懲罰。在我年輕的時代裏,一般人都知道芒戈·帕克描寫的關於摩包君波的記事。可是最近幾年,我發現一些很有文化修養的美國人競把摩包君波視為剛果神,這種無知使我感到很痛心。事實上,他並不是神,且和剛果毫無關係。他是上尼日爾人杜撰的一種妖怪,目的在於恐嚇那些犯罪的女人。芒戈·帕克關於他的描述,暗示了福耳特爾對於宗教起源的一種觀念。這種觀念一直被那些現代人類學者謹慎地回避著,因為他們無法容忍理智的罪惡行為去侵擾野蠻人的行為。一個男人和別人的妻子通奸,當然是犯罪。但是他和一個未婚女子通奸卻不會受到指責,除非他毀掉了她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

隨著基督教的產生。這種觀點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從此,宗教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極大提高。破壞婚姻的法律的行為會受到指責,但不是由於經濟財產,而是由於忌諱。和另一個人的妻子通奸,當然是對於那個人的犯罪,但婚姻以外的性交行為也是對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會的觀點,是更為嚴重的犯罪。由於這個原因,以前男人雖有輕易休妻的權利,現在,離婚卻成了一件離經叛道的事情。從此,婚姻就成了一件神聖而關於終身的事了。

對於人類的幸福,這是得還是失?這是很難說的。在農民中,已婚婦女的生活通常是很不幸的,而且一般說來,在文盲的農民中,已婚婦女的生活,乃是最不幸的。在最野蠻的民族中,一個女人在25歲時就已經人老珠黃,是不能企望有任何姿色了。那種把女人當家畜的觀念,對於男人無疑是樂事,但對女人來說,則僅僅意味著不停地勞作和艱苦的生活。雖然基督教在某些方麵使婦女的地位變得更為低下,尤其是在那些有錢的階層中,但它至少承認,女人在神學上是和男人平等的,並且還反對將女人當成男人的絕對財產。當然,一個已婚女子沒有提出離婚而改嫁他人的權利,但她可以離開自己的丈夫去過一種宗教生活。總的來說,按照基督教而非前基督教的觀點,婦女更容易提高自己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