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格的愛侶
一、法律禁止結婚的近親不應做愛侶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因為雙方都有共同的祖先基困,屬近親不能配婚,精神分裂症患者,先天性癡呆,重症智力低下等,他們的子女發生遺傳病的機會比非近親結婚大大增加,而這些疾病目前又沒有效的治療方法,患難與共者會把疾病傳給後代,給家庭,社會帶來負擔。
除此之外,患有嚴重的性器官奇形,如小睾丸,先天性無陰道而又無手術矯正可能者,以及各種法定傳染病的隔離期限,如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都不能結婚。
二、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疾病者不應作愛侶
患有某些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者不適應作愛侶,一般來說,下麵幾種情況不能結婚或應暫緩結婚或應暫緩生育:
1.性病和麻風病患都未徹底治愈前,不能結婚。
2.男女雙方均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鬱症者不能結婚。
3.雙方家係中三代內患有相同的隱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
4.一方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鬱症者,經治愈後2年不再發症方可結婚,但最好不要生育。
5.一方或雙方有嚴重遺傳病如先天愚型,全色盲,血友病,百化病等,不宜結婚,或可以結婚,但不能生育。
6.一方或雙方患有嚴重全身性疾病如活動性結核病及嚴重心、肺、腎、肝等器官疾病者,暫時不宜結婚,經治療痊愈後才可結婚。
7.各種傳染病患者的隔離期內均不能結婚。
8.患有生殖器官奇形成性功能障礙者,應暫緩結婚,待手術矯正或其他方法治療痊愈後再結婚。
9.夫妻一方是染色體平衡易位攜帶者,萬一懷孕應做產前染色體檢查。
第二節 婚姻與法律
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結為夫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它要求雙方必須具備法定的結婚條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程序。結婚確立婚姻關係,形成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可見結婚並不是任意行為,而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
一、結婚必備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5條。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是男女雙方本人的事情,是他們愛情的結合。因此,結不結婚、和誰結婚,當事人自己有權決定。為此,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這是婚姻自由的具體體現。
結婚不應該有任何的附加條件,更不應該強人所難,隻有男女雙方自願結合,彼此相愛,才能成為幸福的婚姻。至於父母出於對子女的關心,按照婚姻法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向子女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幫助子女選擇對象是允許的,但不能包辦代替。當事人也應該主動征求父母意見,這對慎重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是會有好處的。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指的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周歲,女20周歲,這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也是結婚的最低年齡,隻有到了這個年齡才能結婚,但並不是說到了這個年齡就必須結婚。
少數民族自治區,經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少數民族可適當降低法定婚齡(一般為男20周歲,女18周歲),也可按自治區人大規定執行。
除了法定婚齡外,有關部門對特殊工種的結婚年齡作了某些特殊的規定,也應作為必備條件。如在大學學習期間,年齡不滿30周歲的不能結婚;在國家集訓期間的運動隊員不能結婚等。這些特殊的年齡規定,並不是限製這部分人結婚,而是基於專業或工種而提出的特殊要求,所以應當遵守,並作為一個法定條件。當然,如果這部分從事特殊專業或工種的人的特殊身份已改變,那麼這個條件也即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