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央蘇區的廉政風暴(3 / 3)

二是侵占公款進行經商獲利。於都縣有的幹部拿公款做生意,大賺其錢,在該縣蘇維埃政府主席的慫恿縱容下,其所屬區的3個主席9個部長,都在做投機倒把生意。

三是生活腐化墮落,貪圖享受。門嶺縣洞頭區軍事部長手上戴著金戒指、金手表,吃飯點明要吃洋參燉雞;長汀縣一位副主席外出巡視工作,騎著高頭大馬,背著短槍,十分威風,得意洋洋,動不動辱罵基層幹部和群眾;萬泰縣一些區鄉幹部欺壓群眾,下鄉都要群眾好酒好菜招待。

三是不講節約,浪費嚴重。在當時蘇區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本來應該厲行節約,但一些單位仍然浪費嚴重。江西省政治保衛分局做一麵鏡子花去大洋9塊多;兩根手槍絲帶,用去了1元2角4厘;買日曆10本,用去大洋3塊多;一個月點洋蠟30包,存在嚴重的浪費行為。據此,有關部門批評道:“這大概是政治保衛分局的負責同誌,認為沒有漂亮的旗子、好看的手槍絲帶,不足顯示保衛局特別威風!”萬泰、贛縣等縣政府,每月開支十分浪費,一個區政府每月要用四五百元的經費,有一個區政府每月的信封用了2900個,吃仁丹一個人一天就吃了8包。這些數字在今天可能不足掛齒,但在當時物資十分匱乏的情況下則顯得十分驚人!

四是官僚主義作風。如萬泰縣有的幹部坐在辦公室裏,今天發一個“命令”,明天發一個“訓令”,後天發一個“通令”,就是不願意去基層巡視一下,考察一下事情的真相。這種官僚主義作風,最後就變成了命令主義的發生,嚴重影響了幹群關係和本地區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種種不良行為和現象,中央蘇區政府給予了嚴厲的打擊。

1929年12月起草的古田會議決議草案中,把“廉潔奉公”寫進了共產黨員的5項條件,規定凡有政治觀念錯誤、吸食鴉片、發洋財及賭博行為而屢戒不改者,不論是否幹部一律清除出黨。

1933年12月15日,毛澤東等署名發出了《關於懲治貪汙浪費行為》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明確規定懲治貪汙浪費行為的辦法如下:一、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地位貪汙公款以圖私利者,依下列各項辦理之:(甲)貪汙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乙)貪汙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處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監禁。(丙)貪汙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監禁。(丁)貪汙公款在1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二、凡犯第一條各項之一者除第一條各項規定的處罰外,得沒收其本人家產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其貪沒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汙論罰罪,照第一、第二兩條處治之。四、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而浪費公款,致使國家受到損失者,依其浪費程度處以警告、撤銷職務以至1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監禁。這個規定,應該說是很嚴厲的。

這一時期比較著名的反腐敗案件有鍾聖諒、鍾鐵青貪汙腐敗案。鍾聖諒是中共勝利縣臨時縣委書記,於都縣人,木匠出身,1927年參加革命,1928年春入黨,1932年1月任新設立的勝利縣臨時縣委書記;鍾鐵青是勝利縣蘇維埃政府主席,於都人,1927年參加工會組織,1929年入黨,1932年1月任縣蘇維埃政府主席。這兩人參加革命較早,經受過農民暴動和革命戰爭的考驗。但隨著職位的上升,個人私欲膨脹。1932年春,兩人夥同不法富農將繳獲的鴉片煙土倒賣,並私分贓款。這一案件被舉報查實後,1933年3月,江西省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分別判處鍾鐵青死刑、鍾聖諒監禁兩年。這是蘇區查處的第一起重要領導幹部貪汙腐敗案件,在蘇區幹部中引起了極大震動,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此後被嚴厲懲處的還有:蘇維埃大會基建工程處主任左祥雲私偷公章,貪汙公款246.7元,被判處死刑;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長唐達仁,貪汙大洋2000元,被判處死刑;於都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長劉仕祥貪汙受賄,被判處死刑;福建省軍區特務營副政委黃浴明與大隊長黃土輝合夥貪汙擦槍費和公物,分別被判處6個月、3個月徒刑;江西省於都縣蘇維埃主席熊仙壁,犯貪汙瀆職罪,經特別法庭審判,判處監禁一年,剝奪公民權利一年。在當時被處理的腐敗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中,有的職務比較高,比如熊仙壁被捕前係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委員;有的在過去的革命鬥爭中建有功勞,因此在對他們處理時也有各種壓力。但毛澤東指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因而中央蘇區頂住壓力,對這些腐敗分子進行了毫不手軟的處理,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威嚴,震懾了腐敗分子,維護了蘇區的廉潔氣氛和廉潔政府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