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貿企業對非洲出口貿易結算風險與防範
外貿業務探討
作者:孫誌娜
近年來,隨著我國與非洲關係的不斷升溫,雙邊經貿往來密切,尤其是我國對非洲的出口增長較為顯著。2000年我國對非洲的貨物出口額僅為50.4億美元,2014年達1061.5 億美元,首破千億美元大關,同比增長14.4%,在各大洲中增長最快。作為一塊新興市場,非洲充滿了無限的商機。但不可否認,由於非洲許多地區經濟較落後、政治欠穩定、法律不完善,非洲依然是世界上絕對風險水平最高的地區。因此,外貿企業在看到非洲市場潛在商機的同時,也應注重國際貿易特別是結算環節的風險及防範。
一、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及外貿企業對非洲出口的選擇
目前,傳統的彙付、托收和信用證仍然是最重要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隨後出現的福費廷、保理、銀行保函等新的國際結算方式成為傳統國際結算方式的有效補充。為了順利完成交易,國際貿易結算的當事人可以采用單一結算方式或者多種結算方式並用。下麵從出口商的角度分析電彙、托收和信用證等主要結算方式的優點以及可能遇到的風險。
(一)電彙
電彙(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是指彙出行應彙款人申請,拍發電傳或電訊等給彙付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彙款方式。這是貿易中最常見的結算方式,也被認為是最簡單、中間程序最少、最直接的方式。在實踐過程中,電彙主要有預付款和賒賬兩種形式。預付款(Payment in Advance)對於出口商來說是相對安全的付款方式,尤其是100%T/T in advance(以電彙方式彙入全額的預付款),這意味著在生產前收妥全部貨款,無須墊付資金。但是,由於在這種結算方式下買方要承擔百分之百收不到貨物的風險,因此除非出口商的產品十分緊俏,買方將會選擇其他供貨商。大部分的T/T都有一定比例的訂金,比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產品以及客戶的信譽、規模、配合程度等來確定,一般在5%~50%不等。尾款的收取目前主要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買方在貨物裝船之前付款(before shipment),另一種方法是買方在收到提單複印件後付款(at sight of B/L copy)。這兩種方式對於出口商均比較有利,可以一直控製著貨物的所有權直到買方付款。可能遇到的結算風險是:前者,貨物生產完成後買方突然要求終止合同造成商品庫存,特別是對於那些專門為某客戶生產的定製產品風險更大;後者,買方可能會與當地的貨代勾結憑提單複印件提貨,或者收到提單複印件延遲付款,等貨物到目的港後不提貨或以降價相威脅導致貨物滯港、退運甚至被以無主貨物進行拍賣處理。賒銷(Open Account, O/A),即賣方先發貨,買方收貨後按約定的時間付款。O/A是最有利於買方的付款方式,對賣方風險極大。買方收到貨後可能不付款、不按時付款或不付足款,造成賣方錢貨兩空。但是,為了開拓新市場和新客戶,賣方通常也會願意接受賒銷的付款方式。
(二)托收
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第522號(URC522)的定義,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票據和商業票據以便取得付款/承兌,或憑付款/承兌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的一種結算方式。根據交單條件不同,托收可分為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出口商的交單以買方的付款或承兌為條件,直到付款人付款之前,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始終掌握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仍然掌握著對貨物的支配權,風險較小。理論上,D/A比D/P的風險更大,因為承兌交單時進口商無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權,彙票到期時,如果進口商違約拒付,或者發生破產、倒閉等事件而無力償付貨物,出口商就會陷入既得不到貨款又收不到貨物的境地。不過,D/P也存在一些風險。代收行提示付款時,買方不願意付款贖單,造成貨物滯港、退回甚至以無主貨物進行拍賣處理。有些國家將D/P遠期當作D/A處理或者允許進口商憑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借單,其風險等同D/A的風險。
(三)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的解釋,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開證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憑約定的單據向第三方(受益人)或指定方進行付款,或承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彙票,或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議付的法律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複雜的付款方式,也是安全係數相對較高一種。信用證彌補了買賣雙方在初次合作時互不信任的缺陷,買方擔心付款後賣方不發貨,賣方也擔心買方交了貨後找借口扣款或者直接不付款。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風險相對較小,容易被買賣雙方所接受,但對於出口商還存在幾點缺陷:(1)不符點問題,即賣方按信用證項下所提交的單據表麵存在不符合信用證條款以及單據與單據之間相互不一致的內容,任何不符點都可能遭到銀行的拒付;(2)軟條款問題,又稱“陷阱條款”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或者規定要求信用證受益人提交某些難以取得的單證,使受益人處於不利和被動地位,導致受益人履約和結彙存在風險隱含的條款;(3)開證行問題。在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第一性的、獨立的付款責任,即使進口商事後失去償還能力,隻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符合L/C條款規定,開證行就要承擔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不佳、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出口商的順利收彙,這在非洲國家比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