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電力體製改革的成功標準與動力(1 / 3)

電力體製改革的成功標準與動力

能源商學院

作者:張樹偉

理想的方向,一個普遍的價值標準可以是能夠擴大社會總福利,並促進福利分配更加公平。

《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

9號文)全文終於公布。它明確了電力體製改革的總體思路與若幹原則,對電力發展涉及到的方方麵麵(不限於體製改革,而包括很多糾正市場失靈的激勵、限製政策措施,以及過渡時期的臨時性政策安排)提出了主要任務清單。這一客觀上將指導未來若幹年電力體係改革方向的“頂層設計”文件已經沒有了懸念。關於改革如何從設計走向操作層麵,包括確定各項改革任務的細則、時間表與工作組,對關鍵的問題、難點與衝突進行研究論證,相信假以時日也將逐漸明確。  9號文無疑將成為中國未來若幹年電力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發揮政府“拉動”的作用。而另一方麵,從電力行業、公眾與社會參與的角度,如何能夠通過自身的影響力與參與,形成電力改革自底向上的“推動”力,使得電力改革朝向理想的方向能夠不斷前進,是一個有意義的問題。理想的方向,一個普遍的價值標準可以是能夠擴大社會總福利,並促進福利分配更加公平。本文即以此價值標準為基本方向,探討並建議設立電力改革成功的簡單綜合性指標——電價水平,並結合國際背景——德國與法國的電力改革曆程,分析電力改革取得成功的潛在推動力與關鍵。  衡量電改成功與否的標準——設定盯住美國電價水平的目標  設定改革成功與否的標準無疑是評判改革成功與否的前提。如果這一標準理論上可以實現並且具有合理性,又足夠直觀明了,可測量、可核實、可驗證,為政府與普通大眾能夠理解,將可以有效地形成改革預期,成為政府與社會增強改革意願、推動改革的動力與抓手。筆者的建議是,將若幹年後的總體電價水平作為改革成功與否的指標。  我國電力改革的成功標準,應該可以設定為稅前上網電價平均低於美國5%-10%左右,終端稅前電價水平始終低於美國10%-20%左右。這意味著,我國的稅後電價水平,基本要跟美國持平,而不是現在的高出10%,甚至更多。從目前我國的電價水平來看,大體總體上終端電價要實現下調5分-2毛錢的目標。  這一成功標準具有可實現性。這可以從投入產出比較得出。美國目前其總體不含稅電價水平,是我國的大概70%-90%。投入的一次能源成本(價格)無疑美國更低,但是國際貿易的存在、航運費用的低廉,以及我國豐富的煤炭儲量,使得這一差別從目前看仍舊有限,也具有可縮小的空間。但是其他投入,我國無疑有不同程度的成本優勢。火電機組的投資成本僅相當於美國的50%-70%(對於一個高效燃煤機組,這一成本基本要在發電價格中占40%-50%,特別是在能源價格較低的當下),其他的基礎投入,比如勞動力、水資源等成本也低(占終端價格的5%-10%)。基於投入要素的價格水平,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這一標準具有合理性。無論是石油還是天然氣,都日益成為全球市場。而煤炭的運輸價值較低,即使價格不直接掛鉤,也存著彼此之間的間接影響與聯動。國際國內的煤炭市場在過去的4、5年間都經曆了巨變。從2010年末到2013年底,國際煤炭價格已經跌去1/3,美國標普煤炭行業利潤指數,已經大幅低於整體市場水平。便宜的北美煤炭首先來到了地理位置接近的歐洲,在碳市場價格很低的情況下,占據了比之前更多的市場份額。原來為數不多的供應歐洲市場的南非煤炭等開始尋找亞太市場,特別是印度。相比之下,國內以及周邊的煤炭市場的變化稍有遲滯,到2011年底達到價格的高峰,秦皇島港口動力煤在850元/噸左右,而印尼的出口煤炭價格也同期達到高峰。之後開始一路下跌,到2013年底也跌去有1/3有餘。不同地區的聯動日益明顯。  這一標準直觀容易理解,並且可作為我國競爭力的一大指標。由於過去幾年,美國電價的不斷走低(特別是大工業電價),對電價差別引發的競爭力問題格外關注。2013年,歐盟委員會專門就電價高昂帶給競爭力的影響做了專門研究,對不同地區的電價進行了彙總比較。其測量結果顯示,2012年,歐盟的中等工業用戶(這類用戶通常是豁免或者返還增值稅的),在獲得電價優惠之前,可能要比中國多支出20%,比美國多支出一倍,比日本少支出20%。  我國未來也需要對電價與競爭力的關係進行持續關注與研究。如果我國需要基於資源稟賦特點維持較高的能源價格,那麼稅負的程度也必須考慮麵臨國際競爭部門的競爭力問題,不能過多過濫。  這一標準可作為政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抓手。從操作層麵講,美國的電價水平,各種稅負比例較低,市場發達流動性強,各種實時與不同時間尺度的數據很容易獲得,是一個很好的參考指標。一般國際上將美國的終端價格水平,作為其他國家能源價格存在補貼或者重稅的參考基準。基於這個指標及其內部的構成結構(發電、輸電、配電、租金),可以理解我國電力行業複雜的投入產出問題,便於政府發現在改革中的問題,並尋找“靶點”與解決方案。  這裏需要強調三點。第一,這裏的稅前價格水平,是通過價格形成機製形成的電價水平,一定程度與時間內上可以反映電力行業的結構特征與效率特征。而稅後的電價水平,取決於稅負與各種基金的大小,這反映了政府對電力行業與消費的課稅程度(比如增值稅與消費稅)與各種政策目標,比如支持可再生能源、補貼最貧困人口與落後地區普遍服務、限製高耗能發展等。而這些政策措施,不同國家的差別相當之大,不具有時空穩定性。稅後電價的比較很難有關於電力行業發展的任何含義。  第二,這裏的電價水平,指的是總體的電價水平,不涉及不同用電部門價格的結構問題,可以理解為各用電部門價格以消費量為權重的加權平均。這是一個反映電力行業整體狀況的指標。過去在我國,人們習慣上將民用電與工商業用電分開討論。在交叉補貼大範圍與大強度存在的背景下,這一分開的討論很難有任何整體性的含義。  第三,這裏的電價水平,指的是一段時間的長期平均水平,比如以年為周期。電力需要隨時平衡,不能經濟儲存的特點,意味著不同時間的電力價值是不同的。這一點是電力相比油氣與煤炭的價格體係最大的不同之處。因此,電價可以靈活的變動,以反映供需的隨時變化與特點,是體製改革追求的一大目標之一。  總之,基於目前稅前電價“虛高”的現狀,電力體製改革必須有效地降低稅前電價,否則改革就難言成功。至於這一有效的電價降低,能否傳導到終端用戶,是不是要增加稅負比例,那是額外的政策手段有無的問題,取決於決策者對可貿易部門的競爭力、能源安全與環境汙染治理水平甚至財政收入平衡等問題的綜合權衡,已經超出了所謂“電力體製改革”的範疇。在這個問題的討論上,如筆者之前文章所提及的,對於電價機製與手段的顯性區分,是一個必要的前提。  電力改革的動力——國際經驗  上世紀90年代,主要發達國家、轉型國家陸續開展了放鬆管製的電力體製改革。改革的動力各異,英美以提高電力行業的績效為目標,而轉型與拉美國家主要在於通過出售國有資產,減輕債務負擔。而德國與法國作為主要的發達經濟體,其改革迫切性,從其國內情況來看,並不非常迫切,改革意願有限。但是到今天,德國已經充分地實現了高度開放競爭的電力組織體係,而法國的改革步子相比就小多了,幾乎還是法國電力公司(EDF)一家獨大的局麵。  分析德國電力改革的過程,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其電力改革發端之處,並沒有獲得大部分群體的支持。聯邦政府層麵,很難看到電力改革的好處,還要擔心變革帶來的產業與社會穩定問題;地方政府更是垂直一體化公司的主要股東,從這些企業每年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與分紅;公眾擔心電力供應的穩定性;電力行業是一個資本密集、福利待遇很好的傳統行業,更是抗拒任何變化。但是,以開放電網、輸配分開、售電放開為特征的深度改革還是堅決的推進了。這其中,從事後的回顧看,主要是兩大驅動因素——  歐盟統一市場建設,開放各國市場的要求。歐盟從1993年開始推動統一市場建設,其中開放競爭是統一市場建設的核心特征。1996年歐盟通過了《電力內部大市場指令》,要求其各成員國對電力行業進行改革,使各成員國的國內電力市場在歐盟範圍實現開放。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1998年出台了新的《能源經濟法》,開放了電網接入權。  德國主要電力用戶對電力成本降低的強烈訴求。在當時,如果德國市場沒有改善,很多用電大企業傾向於直接接入法國電網(法國核電為主,在當時電價比德國低。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