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爭鳴
作者:程承
摘要:本文在闡述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主要風險類型及其成因的基礎上,在建立有效監督係統、發展住宅儲蓄信貸與融資機製、提高公積金運行質量、加強個人住房貸款信用風險管理等方麵對防範住房公積金風險進行了思索。
關鍵詞:公積金風險成因 對策
我國曆來十分重視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問題。從住房公積金製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範資金風險,作為住房公積金製度建設的重中之重。但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強製儲蓄、低存低貸、封閉運作”的政策性住房儲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其風險總是無處不在。
一、住房公積金存在的主要風險及其成因
(一) 住房公積金製度還有待與時俱進, 存在製度風險
住房公積金實行的是“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管”的管理原則, 製度風險之一在於其委托運作模式。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存貸業務一次性地委托給由管委會製定的商業銀行, 銀行收取手續費, 資金使用受益和風險都由公積金中心承擔。由於委托方和受益方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受各自利益驅使, 在資金運作中會有差異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模式。比如, 銀行可能在自營業務和委托業務之間進行權衡, 將風險較少、利益較好的項目留給自己, 而將風險較大的項目以委托貸款的方式發放, 加大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而中心因不能直接麵對借款人, 難以及時掌握還款情況,對還款監管處於被動地位。製度風險之二在於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承擔風險的資金保證。具有一定的自由資金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承擔經營風險的前提條件, 但管理中心是直屬於政府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其管理費用由本級財政從該中心上交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照標準撥付, 中心本身無任何法人資本金, 一旦出現資不抵債的現象, 中心無產可破, 承擔經營風險隻是一句空話。
(二)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存在政策風險
目前,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存低貸利率政策。低存是指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低於市場存款利率水平;低貸是指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也低於同期市場貸款利率水平,其風險表現在利率長期偏離市場利率將會引起不良的後果。對於職工來說,若是不購房,這樣一筆資金就會長期的、低息的存放在銀行裏,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籌集雖一直在不斷地增加,但從使用來看,住房公積金的存量大,真正享受貸款的隻能是少數人。住房個人貸款使用人獲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市場利率之差所帶來的收益隻能是未使用人的利差損失。因此,利益從未使用人流向使用人,使得住房公積金在參加者中間產生了利益轉移的再分配,這與住房公積金互助性的特點相違背。
(三)監督機製不健全, 存在防範風險
我國公積金製度建立的時間較晚, 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係。由於監督機製不健全, 違規使用、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 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較輕甚至不做處罰,使這些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 嚴重抑製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一方麵, 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銀行雙方權利與義務不明確, 造成資金沉澱, 而委托銀行則將這筆資金用於彌補自身的資金缺口, 導致公積金的流失; 另一方麵, 相當一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未對外公布過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 又沒有獨立的外部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必要的審計, 這種透明度很低的管理為公積金的違規操作提供了可能。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製度, 存在金融風險
公積金管理缺乏統一的信息報告和報表格式, 沒有利用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利息收支、投資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況及其重大事項, 接受社會監督。公積金被挪用並非偶然, 而是現行製度缺位使然。公積金管理中心既不是獨立的金融企業, 也不是政府機構, 而是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 也就是特權部門管理。這種模糊定位, 使其既要承擔保障公積金所有者權益之職, 又要防範金融風險。
二、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及解決對策
(一)加強管理, 完善住房公積金製度
結合我國國情, 采取多種方式並舉, 同時借鑒新加坡的成功經驗, 通過個別試點實施製度再創新。學習新加坡靈活的繳交比例調控機製, 確定在不低於兩個5%的基礎上, 每年的繳交比例可以浮動, 包括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整體浮動、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各自浮動以及個人繳交比例隨年齡階段不同浮動。確定每年繳交公積金的上限封頂限額, 以公平分配, 降低企業負擔, 並形成實際繳交比例的調控機製。管營分離就是在區域化公積金管理機構建製中把資金營運部門分離出去, 單獨運作, 原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政策、執法和監管, 保障公基金的正常繳存、使用及增值收益分配。同時,成立獨立的公積金營運機構, 專司存量公積金的投資運作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