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我國完善稅製的啟示
啟示一:擴大允許合並納稅的企業集團的範圍
雖然我國現有的企業集團已達到一定數量,但是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實施合並納稅製度的企業集團仍然隻有120家左右。反觀英國、西班牙,在英國,允許合並納稅的企業集團以及成員企業是指國內母公司以及由其控股比例達到75%或者51%以上的國內居民子公司。因此,為保持中國企業集團之間的稅收公平,提高其國際競爭力,我國應盡量擴大適用合並納稅企業集團的範圍。
啟示二:擴大列入集團稅收減免企業的企業範圍
中國的企業集團稅收減免製度,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才可以適用合並納稅製度。而英國、西班牙對此項規定要放寬得多,如一個集團或國際財團隻要是通過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有住所的公司建立的就可獲得集團稅收減免。眾所周知,稅收不但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工具,而且還是提高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需大力引進外資的今天,我國應拓寬列入集團稅收減免企業的企業範圍,提高本國稅收競爭力。
啟示三:拓寬企業集團合並所得及稅收減免的條件
現行的中國合並納稅製度隻把全資子公司規定為合並納稅範圍之內的成員企業,眾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並納稅製度的國家範圍之外。集團稅收減免的規定也是如此,隻限於全資子公司。這樣就大大製約了合並納稅、稅收減免製度對我國企業集團競爭力的促進作用。反觀英國、西班牙,在國際財團公司和與國際財團成員有集團關係的公司間就可以申請集團稅收減免。因此,為了提高中國企業集團的競爭力,我國也應考慮擴大企業集團合並納稅及稅收減免的條件。
啟示四:對企業集團公司間內部交易進行必要的限製
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11年中國企業累計設立境外非金融企業18000家,投資額已達到4247.8億美元。但是,由於現行製度尚未對企業集團內部交易進行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遏製企業集團成員之間內部交易所引發的稅收流失。雖然,對企業集團實行合並納稅或稅收減免是一種激勵性的稅收製度,但在製度的具體設計上我們也應對企業集團內部交易進行必要的限製,今後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多向產業優惠傾斜,多采取加速折舊等有效性更高的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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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