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新型銀保合作麵臨的機遇和風險(2 / 2)

(二)內部管理

擔保機構內部管理的不規範為其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埋下了巨大的風險隱患。一方麵,由於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門檻低,現有擔保機構良莠不齊,有些擔保機構還進行著家族式的經營管理。另一方麵,一些新成立的擔保公司,還存在不計提代償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的情況,缺乏有效的風險補償機製。

對保險公司而言,一方麵,其行業進入門檻較高,經管理符合規範,薪資管理合理。另一方麵,即使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險公司,也能計提風險準備,具有合理的風險分散和風險補償機製。

(三)資金規模

我國擔保行業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準入規定,進入門檻較低。數據顯示,國內市場上絕大多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足3000萬元。大部分資金規模小、擔保能力弱的擔保公司盈利能力較差,盈利渠道較少,抗風險能力較弱。

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且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必須為貨幣資本。此外,保險公司盈利渠道多樣化,盈利能力強,因而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新型銀保合作的風險及其防控

(一)法律風險

到目前為止,對於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通過保證保險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新模式至今未有相關法律規定來做出明確指引和規範。這導致了新型銀保合作業務在開展過程中麵臨無法可依的局麵,不可避免會滋生一些問題。

麵對法律上的“真空”狀態,一方麵需要政府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業務開展,另一方麵商業銀行在業務開展中應通過合同文本的設計、流程的完善來規避潛在風險。

(二)定價風險

保證保險在國內發展時間很短,業務規模小,缺乏經驗數據,保險公司隻能依靠一些精算假設對其進行定價。當前,商業銀行可以利用自身積累的客戶違約數據向保險公司提供定價建議,配合保險公司完善數據積累,建立健全保險公司自身的定價體係。

(三)逆向選擇風險

在貸款發放前,若非貸款必要條件,中小企業不會選擇主動購買保證保險。隻有當資質存在瑕疵時,企業才有通過保險進行增信的意願;而且企業信用資質越差,購買保證保險的需求會越強烈,這就形成了逆向選擇,使得最終購買保證保險的中小企業資質越來越差,增大了商業銀行對此類客戶發放貸款的風險。

為防範貸前逆向選擇,商業銀行不能因保險公司的加入而放鬆對借款人的貸前資質審核,不因為有了第二還款來源的保障而弱化對於第一還款來源的審查。同時,商業銀行可以與保險公司合作,根據中小企業經營的特點,建立專業化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係,為科學定價提供技術支撐。

(責任編輯:劉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