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一項資源性收入,具有開發周期長、價格預測難、成本變數大等特點,它不同於其他財政收入,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對於土地出讓收入的政策,既要遵循財政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又要充分考慮其特殊性和複雜性。
第一、著眼土地持續利用,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有很大比率是在預支未來的土地收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土地出讓金所建立的,地方政府每年隻可以提取使用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建立,不僅能限製地方政府的可用財力,遏止地方政府套取未使用土地的非理性圈地行為,而且為後代的土地發展留下資金支持,體現代際公平。
第二、充分發揮行政監察機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製度改革中的監督作用。加強監督,構建長期有效的監管機製,嚴肅查處各種違規違紀行為。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由政府牽頭建立聯席會議製度,及時研究、通報、協調土地出讓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充分交流意見,形成監管合力,建立健全監管工作,嚴肅查處各類違法問題。紀檢監察審計機關要不斷提高監督水平,要不斷剖析土地使用權出讓違紀違法案件的深層次原因,提出好的建議和解決對策。行政監察機關要積極協助土地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讓審批程序規定、掛牌出讓交易規則,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製度、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製度。
第三、嚴格土地掛拍管理,進一步強化土地收入預算約束力。一是細化預算編製,提高預算編製的準確性,增加預算編製的透明度。二是要完善土地掛拍操作流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拍掛的規定,加強國有土地出讓管理工作,完善和規範土地交易行為。地方政府應根據土地出讓市場的供求狀況、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來編製出一套完整的土地出讓計劃,建立完善快捷高效、公開透明的招牌掛出讓操作程序。三是早日推行預算公開,使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在陽光下進行。
第四、改革土地出讓金收取方式。將目前統一收取的70年的土地出讓金改為土地使用權金額與75年內每年征收的使用地租。一方麵可以降低土地開放商的買地門檻,增加土地買賣市場上買方數量,帶來一定的競爭效應,另一方麵可以配合房價限製漲幅的雙控模式,降低房價的過快上漲。
第五、著眼城鄉協調發展,加大土地出讓金支農惠農的力度。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獲得一項國民性資源收入,但現在的土地出讓金沒有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耕作權納入其中,這其實是剝奪了農民在土地出讓金分配的話語權,他們失去了土地,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應將擁有所征用土地承包權和耕作權的農民納入到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主體中,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農業用地征用為建設用地的對農民進行補償的機製。
參考文獻
[1]況偉大.房價與地價關係研究:模型及中國數據檢驗[J].財貿經濟,2005 (11).
(責任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