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調整市場環境
首先,改革現存的有關規定,在擴大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群體時,拓寬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保險基金、證券公司等投資機構的投資適用範圍,使其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同時,通過政府監管,開放外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壁壘,吸引外資。另外,為了吸引投資者,還應完善產品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
其次,通過相關立法規範中介機構並明確其職責,防止和消除中介機構弄虛作假。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行業信用評價尚屬起步階段,資本市場急需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人才,同時培養國內資產證券化人才,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踐研究,這對提高我國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機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大有脾益。政府也應健全資產評估標準體係和評價體係,指導和規範信用評級機構的評估實踐,避免市場參與各方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投資風險。
(三)完善監管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複雜的結構性融資,涉及證券、信托等金融領域以及企業財務領域、跨行業的綜合領域,因此,具有完善統一的監督機製對保證其發展非常有效的。如果監管機製不統一,各種監管模式的並行,會降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效率,從而降低甚至消除其融資的積極性。目前,由於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立法不完善,導致各部門的監管分工不明,現有管理係統對不同機構部門的監管標準及監管對象往往不同,導致了技術成本和道德成本的增加。
目前,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不僅涉及證監會管理問題,也涉及證監會、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協作方麵的問題。因此,為避免監管交叉和“踢皮球”現象,必須製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協調機製,保證企業資產證券化正常、有序、合理、合法的發展。
總之,實施企業資產證券化不僅需要考慮我國的發展現狀,政府的政策狀況、市場環境,更應立足未來和長遠,著力改善資本市場環境,引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準化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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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楊春琦(1984-),女,河南人,碩士,西南財經大學西方經濟學專業,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責任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