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間金融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優勢
毫無疑問,民間金融將在我國市場經濟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成為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與大銀行相比,民間金融在獲取信息、降低成本等方麵具有天然的優勢,它與中小企業結合在一起是內在驅動的必然結果。
首先,民間金融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中小企業融資具有規模較小、次數頻繁、信息披露不健全等特點,這些特點對大銀行來說會使其提供貸款的成本增高、風險增大,從而限製了大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民間金融的借貸行為通常發生在較為特定的範圍內,借貸雙方獲取信息的渠道更為通暢,信息掌握更為充分,而且民間金融內在的道德約束及聲譽約束機製往往能以自律的形式保證貸款人按期歸還貸款,這就較為有效地消除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
其次,民間金融能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民間金融通常建立在血緣、地緣等基礎之上,通暢的信息渠道帶來的是較低的交易成本和簡便的借貸流程,使得融資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成本優勢。
更為重要的是,由於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通常具有規模小、風險大的特點,且其融資的分散化容易帶來監控難的問題,因此在規範化的大銀行操作中往往受到歧視甚至被排斥,所以中小企業選擇民間金融進行融資也是在外部資金供給不足情況下的無奈選擇。
四、加大監管力度,規範發展民間金融
發展民間金融本身就意味著要同時加大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力度。金融業是一個高收益、高風險的行業,巨大的利益誘惑導致其容易出現“欺詐”行為,因此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與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是分不開的。過去我國已有的民間金融之所以後來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不是因為這種經濟形式本身有問題,而是由於政府的監管沒有及時跟上。其實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大力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對其製定周密完善的規章製度,將其納入嚴格的監管範圍之中,而不是要麼不管、要麼不讓其發展。正如溫家寶總理在全國“兩會”記者招待會上所說:“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隻要我們在金融改革創新中構建和完善民間金融法規體係,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就一定能引導民間金融步入陽光化、法製化的軌道,對國民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作者簡介:廖穎,女,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西方經濟學專業2009春季在職研究生,現就職於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責任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