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規範性文件(7)(2 / 3)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並及時將結果、報告上報衛生部。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製訂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第十七條需要開展應急評估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衛生部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衛生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根據流行病學、動物試驗、體外試驗、結構-活性關係等科學數據和文獻信息確定人體暴露於某種危害後是否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處於風險之中的人群和範圍。

危害特征描述:對與危害相關的不良健康作用進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動物試驗、臨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學研究確定危害與各種不良健康作用之間的劑量-反應關係、作用機製等。如果可能,對於毒性作用有閾值的危害應建立人體安全攝入量水平。

暴露評估:描述危害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不同人群攝入危害的水平。根據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費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總攝入量,同時考慮其他非膳食進入人體的途徑,估算人體總攝入量並與安全攝入量進行比較。

風險特征描述:在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評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危害對人群健康產生不良作用的風險及其程度,同時應當描述和解釋風險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認定和資格管理規定由衛生部另行製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

2風險評估任務書

附表1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

任務名稱

建議單位及地址聯係人及

聯係方式

建議評估模式*非應急評估()應急評估()

風險來源和性質

風險名稱

進入食物鏈方式

汙染的食物種類

在食物中的含量

風險涉及範圍

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已經發生的健康影響

國內外已有的管理措施

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包括信息來源、獲得時間、核實情況)

*建議采用應急評估應當提供背景情況和理由。

建議單位:(簽章)日期:

附表2風險評估任務書

任務名稱

項目建議來源

評估目的

啟用評估模式非應急評估()應急評估()

需要解決的問題

1

2

3

4

5

應當完成時間

結果產出的形式

單位:(簽章)日期:

衛生部等關於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為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5部門聯合製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製度,規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係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製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製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