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世界遺產(1 / 3)

第一章 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具有突出價值的文化與自然遺產,是大自然和人類留下的最珍貴的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混合遺產(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的雙重遺產)和文化景觀遺產;此外,還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世界遺產是人類曆史、文化與文明的象征,代表著最有價值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為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

世界遺產具有科學價值、美學價值、曆史文化價值和旅遊價值。世界遺產所具有的豐富內涵是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知識源泉。世界遺產具有無可替代的獨特價值,作為文化遺產的世界遺產反映出文化多樣化的重要性,包括藝術創新、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體現在風格各異的曆史名城、建築群、文物、名勝古跡、考古遺址等。它們具有藝術創新、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等特點,是人類智慧的結晶。自然遺產反映出的動植物種群的多樣性,對於動植物的生存發展,特別是對於保護瀕危動植物種群的棲息地,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自然遺產對於研究生命起源、地球科學、生態係統、生物多樣性以及人類與自然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世界遺產不僅可以帶動地區的旅遊、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發展,更是科研和教育的基地,是探究人類智慧、文明軌跡和自然奧秘的知識源泉。世界遺產的主要價值體現在科學、教育、文化、美學、旅遊等方麵。利用世界遺產進行科學考察和傳播曆史文化知識是其價值的真正體現。

第一節 世界遺產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20世紀初,人們在埃及阿斯旺建起大壩時,努比亞遺址就一直麵臨被淹沒的危險。20世紀50年代,埃及政府決定重建阿斯旺高壩(Aswan High Dam),控製尼羅河洪水,為國家提供水利發電。阿布·辛拜勒神廟(Abu Simbel temples)是古埃及文明的寶貴財富,按照這個計劃,如不采取相關保護措施,努比亞遺址將永遠長埋於尼羅河水麵下。1959年,應埃及和蘇丹兩國政府的要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發起了一個國際保護行動,爭取到50個國家的支持,籌集了8000萬美元,最終將阿布·辛拜勒和菲萊神廟(Abu Simbel and Philae temples)完整切割遷至安全地帶並重新組合。這表明國際合作共同保護傑出的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次成功的國際合作最終導致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公約)在1972年的誕生。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主要包括了下列內容:

Ⅰ 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

Ⅱ 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

Ⅲ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Ⅳ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

Ⅴ 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

Ⅵ 教育計劃;

Ⅶ 報告;

Ⅷ 最後條款。

自《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誕生和世界遺產組織成立以來,其意義在於成功地保護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人類文明史保留下眾多的彌足珍貴的財富,促進了世界遺產地的文化和科學研究與交流,推動了全球旅遊業的發展。

該《公約》的宗旨在於促進各國和各民族之間的合作,為保護遺產作出積極的貢獻。1976年,為落實《公約》的規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1978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公布了第一批共12項世界遺產。

人類創造了輝煌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但隨著世界範圍內工業化進程的加速,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了《公約》,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確定了實施《公約》的指導方針。這個《公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全球範圍內製定和實施的一項具有廣泛和深遠影響的國際準則和文件。《公約》的主要任務之一是確定世界範圍內的文化與自然遺產,以便國際社會將其作為人類共同遺產加以保護。

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締約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和標準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文件《公約》和《執行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準則》(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中都作了詳細的闡述。

自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來,截止至2006年4月28日,已經有182個國家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國。

自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來,截止到2007年6月,全球共有138個國家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的世界遺產有830項,其中文化遺產644項、自然遺產162項和混合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4項。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公布了《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1年第一批19項、2003年第二批28項、2005年第三批43項。

世界遺產標致象征著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及其相互關係。標誌中心的正方形代表人類創造;外部的圓圈代表大自然,兩者密切相連,表明了人類與自然的和諧關係。整個標誌呈圓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對世界遺產的保護。

世界遺產標誌是由邁克爾·奧裏弗(Michel Olyff)設計,於1978年在第二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上被采納。

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截止2006年已召開了30屆。

第二節 世界遺產的定義

世界遺產是指具有突出價值的文化與自然遺產,是大自然和人類留下的最珍貴的遺產,需要作為整個人類遺產的一部分加以保護。世界遺產是人類曆史、文化與文明的結晶,代表著最有價值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是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世界遺產分為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混合遺產和文化景觀遺產。此外,為了保護不是以物質形態存在的人類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公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一、文化遺產

作為文化遺產的世界遺產反映出文化多元性,體現在風格各異的曆史名城、建築群、文物、名勝古跡、考古遺址等方麵,這些優秀的世界文化遺產具有藝術創新、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是人類智慧的結晶。

1. 文化遺產的定義

文化遺產是指具有突出的曆史學、考古學、美學、科學、人類學、藝術價值的文物、建築物、遺址等。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定義如下:

(1)文物: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係的建築群。

(3)遺址:從曆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與人結合的工程以及考古遺址地區。

2. 文化遺產的標準

由世界遺產委員會製定的《執行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準則》對文化遺產規定了6項標準。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準。

根據2005年2月2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發布的新版本《執行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準則》(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中將文化遺產的6條遴選標準和自然遺產的4條遴選標準,整合為一體,保留了文化遺產的6條遴選標準的原來順序,自然遺產的4條遴選標準順序有所調整。

(i)代表一種人類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ii)展示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在建築或技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麵的人類價值的重要轉變。

(iii)能為一種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化傳統或文明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iv)作為一種類型的建築物或建築或工藝組合的傑出範例,或展示人類曆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的景觀。

(v)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的傳統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一個突出範例,尤其當它在不可逆轉的變化影響下已變得易於損壞時。

(vi)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係 (隻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使用時才成立)。

二、自然遺產

地球,具有46億年的曆史,是一切生命的源泉。人類的曆史與地球的曆史緊密相連。自然遺產本身就是各種生物物種和自然生態係統的資源寶庫。自然遺產反映出的動、植物種群的多樣性,對於動、植物的生存發展,特別是對於保護瀕危動植物種群的棲息地,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自然遺產對於研究生命起源、地球科學、生態係統、生物多樣性以及人類與自然和諧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孫克勤,2005)。

1. 自然遺產的定義

自然遺產是指具有科學、保護或美學價值的地質、物質、生物結構、瀕危動植物棲息地和自然資源保護區等。

《公約》對自然遺產的定義如下:

(1)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麵貌。

(2)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物和植物物種的生態區。

(3)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