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想看,一個500,600度的近視者,如果說是白天看到的話,那還可以說的過去。但是晚上黑漆漆的,一沒有路燈,二沒月亮。死者死的地方距離3號證人的窗戶有4,5米遠,怎麼可能看的到?能看到一個模糊的影子就不錯了,根本不可能看的清凶手的麵貌和特征。
“鄭飛,小敏,你們去問問這附近的街坊,看看這路燈壞了多久了,尤其是案發的時候,是不是壞的,如果是這1。2天壞的,那麼還有可能看的清凶手的樣子。”我吩咐到
他們一連詢問了幾個街坊,每個街坊都很肯定的回答到這個路燈已經壞了10多天了,一直沒人來修,很清楚了3號證人在說謊。
現在就等周成和吳諒去查提款機錄象和紀錄的結果了,如果證明4號證人也在說謊的話,那麼最有力的2個直接聲稱看到疑犯殺人的證據就被推翻了。雖然1,2號的證詞可以證明疑犯和死者發生過打鬥,有殺人的動機,但是他們沒有直接看到疑犯殺人,那麼疑犯的嫌疑就大大降低了。
通過提款機的記錄和錄象,果然4號證人也說謊了,提款機的記錄上麵清楚的記載了這個攤主在案發時正在存錢。而錄象更加證明了,當疑犯到水果攤買水果的時候,攤主才匆匆的跑回水果攤。
這樣一來隻有1,2號證人的證詞可信了,但是他們最多證明疑犯和死者發生過打鬥,有殺人的動機,但是不能說明疑犯殺了人。
難道說疑犯先是和死者發生了打鬥,後又追出去把死者殺死??那也不對啊,死者是先離開酒吧的,疑犯是去了次洗手間然後才離開酒吧的,這中間隔了幾分鍾呢。幾分鍾的時間足夠死者走到街口了,怎麼會死在酒吧的對麵呢?
想來想去隻有一種合理解釋了,那就是死者出了酒吧後,酒勁上來了,所以走到酒吧對麵,靠在路燈的欄杆上休息,疑犯出來酒吧後,看到死者靠在路燈的欄杆上,走過去殺了他,在拿走錢包和凶器。
現在隻有這種解釋最合理了。
不過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凶手的凶器哪來的?根據疑犯所說,他是因為當晚和女朋友分手後才去酒吧喝酒的。去見女朋友怎麼會帶把刀在身上呢?唯一的可能就是這把刀是屬於酒吧的,疑犯和死者打鬥後,心裏不平,所以拿了酒吧裏的刀追了出去,正好看見死者靠在對麵路燈的欄杆上休息,衝過去把他殺死。
不過這些隻是我個人的推斷,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香港的法律規定,疑點歸於被告,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疑犯殺人,緊緊平著1,2號證人的證詞很難將他定罪啊。
www.歡迎廣大書友光臨閱讀,最新、最快、最火的連載作品盡在起點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