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破產退出的財務利益衝突及其協調
封麵專題
作者:欒甫貴
【摘 要】 隨著我國企業市場化退出機製的建立與完善,企業的市場化退出問題成為大家關注的重要問題及難題之一。企業破產退出作為市場化退出的重要形式之一,其是否破產退出、如何監管破產退出等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而影響甚至決定這些問題的重要因素在於破產退出的財務利益衝突及其協調。文章從企業破產退出的背景入手,主要分析總結了企業破產退出財務利益衝突的特征,分別探討了企業破產退出界定與退出過程的財務利益衝突及其協調重心。文章拓展了財務利益衝突的研究視野,提出了企業破產退出財務利益衝突的含義、內容、特點及其協調策略。
【關鍵詞】 破產退出; 財務利益; 財務利益衝突
中圖分類號:F23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1-0002-08
一、問題的提出
早在1993年我國發布的《公司法》中已經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破產退市製度,2001年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和2012年修訂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均規定了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的退出情形,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10月15日發布、同年11月16日實施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製度的若幹意見》中將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作為強製退市的情形之一,破產退出構成了企業市場化退出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時至今日,仍鮮有上市公司破產退市,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建立充分、規範的市場化退出機製。
上市公司S*ST星美因為連續多年資不抵債,達到破產界限,於2008年4月22日經法院裁定批準破產重整計劃,被免於破產清算,同年年末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但兩年後的2010年末,其淨資產仍為-1 501萬元,資產負債率竟高達1 654.53%,位居兩市資產負債率榜首,直到2013年3月,該公司仍認為“努力實現生存保‘殼’是2013年的基本任務”(李小兵,2013)。如此一些早就無法挽救的“爛蘋果”為何還賴在市場裏吸食稀缺的營養?為何該退市而不退市?為何不能采取破產退出的方式退市?另一方麵,即使已經破產退出,但在退出過程中為何營私舞弊事件屢屢發生?為何執法犯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鬆有,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汙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財產拍賣收入120萬元(朱燕,2010)。這其中究竟存在哪些財務利益衝突?與其他市場化退出方式比較,破產退出的財務利益衝突有何特殊性?在破產退出的界定以及破產退出過程中存在哪些財務利益衝突以及如何協調相關財務利益衝突?
本文的財務利益衝突是指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由於經濟利益分配失衡而產生的矛盾。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退出的界定與破產退出的實施兩個階段,前者是指進入破產界限的債務人企業選擇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或破產清算的判定,後者是指對進入破產清算的企業實施破產清算的過程(以下稱破產退出過程)。由於這兩個階段的利益相關者大不相同,其財務利益衝突的環境、內容、方式、後果等也各具千秋,如何認識、識別、把握和協調從破產退出界定到破產退出終結全過程的財務利益衝突,以維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破產法的尊嚴、維護社會的穩定,既是理論問題,更是現實問題。
二、國內外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及其成果
1.研究了企業市場化退出因素與退出後的影響。分析了公司規模(Treasury,1998)、公司治理製度(Peter Hostak et al.,2006)、公司上市成本(Nicholas Lew and Ian M Ramsay,2006)、投資者保護力度(Jonathan Witmer,2006)等影響公司退市的因素,總結了上市公司退市對股價(Paul Clyde,Paul Schultz and Mir Zaman,1997)、成交量以及資源配置功能(Jeffrey H. Harris,2006)等的影響。
2.研究了企業破產退出界定的財務評價方法。提出了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現金流量測試、資產負債表測試、替代性測試等方法(Flood J.,1995),破產重整後的公司是否真的成功方法(Rattanaruengyot,Thongchai,2007)及破產效率(Erkki K. Laitinen,2011)等。
3.研究了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選擇的因素。認為除了公司淨值外,公司的成熟情況、債權的結構和資產的結構都是影響破產公司決策的重要因素(White,2002);企業的多元化經營影響到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衡量(Rajeev Singhal,Yun(Ellen)Zhu,2013),財務信息的完整性也影響了企業清算還是重組的決策。
(二)國內研究及其成果
1.研究了企業市場化退出的製度安排。提出了國有企業市場化退出的支撐條件(簡兆權、馬琦,2009),比較了境內外創業板退市製度的差異(高娟,2011),探討了ST板塊上市公司退市製度風險的識別與度量(彭書會,2012)、上市公司強製退市與自願退市的製度特征(翟浩,2012)、我國企業市場退出機製的缺陷及完善對策(謝靜,2008;李想,2012;周瑋,2011;李佳,2013)等。
2.研究了企業破產退出界定的財務評價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破產選擇行為及其效應(楊秋波,2008)、企業破產與重整的衡量理論及方法(何旭強,2006;梁鴻飛,2007;張立群,2010;李佳,2010)等。
3.研究了企業破產退出過程的監控製度。提出了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製的完善(羅濤,2004)、國企破產操作過程與政府責任(王力新,2009)、破產清算內部控製理論框架、風險與對策(閆佳佳,2012;袁帥,2012;王欣然,2012)、財務識別與預警模型在企業破產治理中的應用(佘明英,2012)、破產清算重要事項處理(郭俊峰、王會昌,2013)等。
(三)簡要評價
上述研究成果,對企業的市場化退出、破產退出、退出過程管控作出了積極的理論與實務貢獻。企業是否破產退出以及如何實施破產退出,核心在於相關各方財務利益衝突的識別與協調,而已有的研究文獻表明,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和研究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
1.鮮有從破產退出相關者財務利益衝突的視角研究破產退出的界定問題。企業是否破產退出,不是簡單的財務數據可以左右,而是相關者各方財務利益最終權衡與鬥爭的結果。
2.對破產退出過程中營私舞弊的利益衝突研究得不夠。即使企業進入破產退出過程,如何進行破產清算企業的財產界定、債權界定、財產分配,維護各方財務利益的公平性,同樣涉及清算期間特殊相關者的財務利益衝突問題,需要更係統深入地探究這一衝突的內涵、特點、應對及協調。
3.對破產退出財務利益衝突的根源、路徑、機製、影響等理論研究不夠。
4.缺乏市場化退出背景的破產退出研究。我國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基於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破產背景,企業是否破產退出主要甚至決定於政府的態度,扭曲了相關者利益及其衝突的解決方式。
本文從企業市場化破產退出的整體與退出界定、退出過程的個體角度分別研究其財務利益衝突及其協調問題,有助於通過市場化退出機製下企業破產退出財務利益衝突與協調的分析,構建市場化破產退出中財務利益衝突的理論架構,拓展內部控製視野,推動和豐富企業破產退出的理論研究和理論創新。此外,也有助於為投資人、債權人、政府部門、員工等相關者進行債務人企業是否破產退出的決策以及退出期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判斷依據和思路;為證監會、人民法院等破產退出的監管者實施市場化退出的有效監管(如對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行為的監管)提供理論支持與製度優化參考;為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國務院製定和修訂相關破產法律法規(如增加破產管理人的組織機構及其內部治理結構等規範)提供理論及操作參考;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履行破產退出的管理人職責提供理論與製度建設參考。
三、企業市場化破產退出財務利益衝突的特征分析
破產退出既是一個時點概念,也是一個過程概念。由於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其利益相關者及其財務利益的訴求與衝突也有所不同。由持續經營到破產清算的界定是一個質的變化,涉及所有者、經營者、債權人、員工、政府、顧客、供應商等諸多相關者,其破產與否的抉擇直接影響到各方近期與長期的財務利益;而企業一旦被宣告破產清算,則開始了一個量的變化,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的監督下由破產管理人實施具體清算事宜,並由於資不抵債的財務狀況使得所有財產隻能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其主要相關者變為破產人(即破產清算企業)、債權人、管理人(即破產管理人)等關係人,其財務利益衝突的核心在於按照什麼規則、什麼依據、何時、怎樣以及向誰分配有限的破產財產。相關者利益的核心是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最終表現為財務利益,財務利益最終表現為現金利益,這在企業破產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由於企業是一個契約的集合體,契約各方構成了利益相關者,其財務利益衝突具有經濟性、因果性、相關性、結構性、依存性等特點,表現為各相關者之間兩兩衝突或聯盟衝突等形式。而在破產退出與否的界定及破產退出過程的實施中,由於利益相關者不同、利益訴求不同、衝突的環境和內容不同等影響,其財務利益衝突的特征也應有所不同。
在企業破產重整還是破產清算的界定中,其核心標準在於企業的破產重整價值是否大於清算價值,而在這一判定中,債務人、債權人、原投資人、戰略投資人、破產管理人、員工等存在多重交織的利益衝突: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及其清償方式、時間、金額等衝突;債務人與原投資人存在委托代理關係履行情況及其代理成本、代理效益等衝突;債務人與戰略投資人、原投資人之間存在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資方式、投資時間以及企業控製權等衝突;員工關於自身勞動權益、未來失業與否等方麵與其他各方均有相應的利益衝突;而破產管理人由於從事破產重整管理事務所發生的破產費用,必然減少債務人財產,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以企業破產重整中債權讓渡的利益衝突為例,通常表現為大額債權人讓渡債權的比例大於小額債權人。如滄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重整計劃中規定:普通債權人中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大額債權保證獲得11.33%的清償,如出資人權益調整按重整計劃預計變現,大額普通債權中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部分按30%清償,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14.28%清償;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小額普通債權按30%的確定比例清償,該小額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不受出資人權益調整後資產變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