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法不容情(一)
一個多月後,從北京和省城長沙及邵陽來的一個五人軍事審判庭來到了城步,庭長是軍事法庭審判員趙良軒(大校軍銜),副庭長是湖南省高等法院高級審判員何為,成員是邵陽市中級法院高級審判員劉南方,國家武警總隊特派員胡光欽(上校軍銜),國安總局特派員劉芝蘭(上校軍銜),到城步後軍事法庭擴大至七人,加上了城步縣人武部政委唐遠發,縣人民法院高級審判員陳庭顯。
由於縣委書記蔣宗誌已被拘捕,由縣委副書記,縣長楊文化主持縣委工作,軍事法庭的人來了,特別是蘭姐來了,楊延昭和大隊政委蘭琦,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李銳,縣法院院長,檢察長等人都出現在歡迎行列中,也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不然,好幾個月未見的劉芝蘭,早撲到親愛的弟弟懷抱裏,纏綿一番是她多日來的夢想!要不是她出麵多次催促,軍事法庭的人還末成行,她跑到軍事法庭所在地發了一通牢騷,人家特警大隊的人在反恐緝毒的前線浴血奮戰,保國安民,還要忍受地方官僚及地方惡勢力的報複,早等著你們去主持公道呢!再加上國安總局,武警總隊,公安部,軍委軍情九處都派人去軍事法庭質詢,軍事法庭雖則相對獨立,但仍受軍委領導,原來一位副庭長是湖南省委某副書記的戰友,戰友托戰友想辦法拖延軍事法庭前往城步開庭,這位副庭長以證據不全須補齊為由,已經拖了半個多月,如今多方質詢,這位副庭長害怕事情暴霳惹上天大麻煩,特別是國安總局,軍情九處一出麵,慌忙答應立即出發!中國是個人情社會,真是講人情的地方無孔不入,遍布方方麵麵,要是講法律也能如此,何愁依法治國不早曰實現!
在未開庭以前,為了避嫌,軍事法庭之人不能接受宴請,也不能外出跟任何親戚朋友見麵,電話規定不能開機,所有人員隻能在居住地活動,這是軍事法庭的嚴格紀律,違反者將受到軍法製裁。
審判庭長趙良軒是一個作風嚴謹,頭腦清醒,在法庭上他六親不認,鐵麵無私,可以白天黑夜連軸轉的工作狂。當晚他就集中人員一是決定明天開庭的程序;二是將案卷材料分門分人別類有機分開;三是按主犯,次犯,從犯分別庭審。好在眾人都是紀律部隊的人,輕車熟路,很快就達到了趙庭長的要求,胡光欽和劉芝蘭是特派員,他們不參加分發案卷材料,嚴格講他們是代表武警總隊和國安總局臨場監控,尤其是國安方麵可以以妨礙國家安全為由,全盤否決,推倒重審,當然,必須提出有份量的證據。
第二天上午九點三十分,在城步縣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國家軍事法庭在此開庭,這是一種不公開的審理,有別於人民法院審理之處是不設辯護人,全憑原告起訴人擺事實,拿出人證,物證,書(文)證,而被告也可以逐一應對,舉證辯解。軍事法庭根據認定的罪證,對照法律條文進行判決。
審判台上坐的是軍事法庭本案審判長趙良軒大校,戎裝畢挺,軍銜顯目,審判員何為,劉南方,陳庭顯,特派員胡光欽,劉芝蘭,唐遠發,特別是劉芝蘭佩上校軍銜,那一米六八的身高,端莊秀麗的麵龐,顯得英姿勃發,吸引了許多人的眼球,一打聽她是國安總局委任的特派員,更增加了她的神秘色彩。
此時審判台階下站的是三大被吿,按順序是劉輝玉、劉耀宗、蔣宗誌,從犯是陳立文(縣國土局項目科長)、楊嵐(縣建設局審批科長)、劉耀武(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長)、楊大海(縣紀委副書記),還有一幹歹徒十六人,在旁邊執勤的不是法警,而是全副武裝的武警戰士。雖然不公開審理,各方麵有關人員還是來了一百幾十人,全部坐在大廳的前三排。
楊延昭一身特警軍服,配大校軍銜的肩章,顯得高大英武,坐在那猶如半截鐵塔,穩若泰山,中國虎之稱真名不虛傳!他老婆雷梅妹來了,坐在他右首,警衛員張一耿、郭林茂分坐在兩旁,縣長楊文化、縣公安局長趙連來、特警大隊政委蘭琦、副大隊長蒙大龍,公、檢、司、律師事務所都派來了代表參加旁聽,這對於他們,特別是法院、司法局、律師事務所都是一次觀摩上課似的好機會,軍事法庭在案發地開庭究竟不多見。主犯、從犯的家人也來了不少人,當然是關心案件的審理及判決。
本案的審判長趙良軒一拍法槌,用標準的普通話大聲宣布說:“我人民解放軍駐湖南特警大隊長楊延昭大校起訴劉輝玉、劉耀宗、蔣宗誌及從犯陳立文、楊嵐、劉耀武、楊大海以
及一幹歹徒,為一已之私阻撓軍事訓練基地建設,策劃糾集歹徒圍攻毆打現役軍官,甚至動用紀檢部門搞打擊報複的指控,我軍事法庭受理了這一案件,並組成軍事法庭和省市縣地方法院的聯合法庭進行審理,我們將根據,有關條文胡第四十二章法不容情(二)
代表人民解放軍湖南特警大隊長楊延昭出庭起訴的是城步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李銳,這是跟軍事法庭商定的。李銳為這起訴書,三閱眾多案卷後,花了整整一天時間,精心寫成起訴書,達兩千幾百字,這一回他仍未照本宣讀,他向坐在原告座位上的楊延昭低頭啇量幾句,然後對著麥克風大聲說道:“由於被告眾多,故而起訴書較長,讀一遍在座的也不會有多少印象,所有被吿相信也看到了起訴書副本,我就不全文宣讀了!而且軍事法庭不搞法庭辯論,主要是原告提出起訴理由,推出各種舉證支持起訴主張,我將按案件發生的時間順序,逐一指控各個被告,在我針對一個被告發言指控和舉證後,請法庭允許相應的被告提出反駁理由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