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認定輪奸是否要求既遂(2 / 2)

(3)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從刑法淵源來看,我國法條強調構成輪奸需要有輪流奸淫的行為,並無要求行為之結果,要求行為結果達到強奸既遂的標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1979年刑法第139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應用1979年《刑法》第139條的規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發了《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其中,《解答》第5條規定:輪奸是強奸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應從重處罰。輪奸婦女,按照第一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輪奸幼女或者輪奸婦女具有第三款規定的情節的,按照第三款的法定刑從重處罰。現行刑法將輪奸情節概括為“二人以上輪奸的”。可見,我國刑法從來就沒要求輪奸需要以強奸既遂為前提,隻是1979年刑法規定對輪奸的依照強奸從重處罰。1997年刑法修正,則將輪奸的量刑予以加重處罰。

其二,在理論上應當允許在構成輪奸情節的基礎上有強奸未遂情形的存在。因為盡管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都是犯罪既遂狀態,由於有總則的存在,因而不能排除各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從分則的角度看,認為“兩人以上輪奸的”要求兩人以上強奸均得逞,是有一定道理,但由於有總則的存在,顯然不能排除因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狀態存在。有論者還以輪奸是情節加重犯,而認為基本犯尚屬未遂,何來成立輪奸,這一論點也是毫無道理的,理論上情節加重犯從來不要求以基本犯既遂為前提,隻要求構成基本犯。在我國刑法中,情節加重犯成立,而犯罪屬未遂的比比皆是,比如“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該加重情節強調的是“在公共場所”、“當眾”,不要求強奸既遂,即存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未遂的情形,此情形當適用該加重情節。

其三,從該罪所保護的法益受侵害程度來看,輪奸的成立不要求強奸既遂。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選擇權。婦女所受的性選擇權的侵害直接來自於違背其意誌的奸淫行為,而非是作為手段的強製行為,對輪奸予以加重處罰的依據在於,兩人以上在連續的時間內對同一婦女的奸淫行為,這種情節明顯對婦女的身體、心理的傷害比單人的為重,比僅有強製行為的嚴重得多。但兩人均有奸淫行為,卻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強奸得逞的,筆者認為該情節並不比兩人都奸淫既遂對婦女的侵害有質的區別,這一區別僅僅是量的區別,在刑罰上完全可以用強奸的未遂情節予以區別,完全可以做到刑罰適當。因為婦女所受的侵害,必須由婦女感知,“兩人以上輪奸的”之所以加重處罰,就在於婦女的身心感受到了更大的傷害。兩人以上僅有強製行為,而未有實施奸淫行為的,被害婦女所感受的傷害與普通強奸未遂無異,故不存在予以加重處罰的依據。被害婦女受兩人以上輪流奸淫,但未能達到強奸既遂標準的,被害婦女明顯可以感知兩人以上的奸淫行為,所受的傷害更大,對其予以加重處罰就有了正當的理由。如被害婦女受兩人以上輪流奸淫,且犯罪嫌疑人均強奸既遂,其所受到的傷害比未被強奸既遂更大,但與被兩人輪流奸淫而又未達既遂標準的相比本質上並無分別,因被害婦女可感知到的均為被兩人以上輪流奸淫,僅程度有別。為此筆者認為對輪奸情節應正確理解(不可要求既遂),才能準確量刑嚴懲犯罪,以恰如其分地撫慰被害婦女。

【參考文獻】

[1] 吳情樹,蘇宏偉.強奸罪中“輪奸"情節的司法認定[J].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O9,(2).

[2] 許航.對於強奸罪中輪奸、共犯既未遂問題的思考[J].中國律師和法學家,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