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汽車三包責任及其法律風險防範(1 / 3)

試論汽車三包責任及其法律風險防範

經濟視野

作者:王昕

摘 要:汽車三包新規的發布,使家用汽車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據。新規精髓在於三包責任,其中的責任承擔形式、實質責任內容及舉證責任分擔,都需要去探究和厘清。在此基礎上,著力於事前防範汽車購銷雙方的法律風險,促進汽車消費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關鍵詞:汽車三包;三包責任;舉證責任;風險防範

2013年1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並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車三包新規的精髓在於三包責任,其打破了過去對家用汽車“隻修不退換”的老規矩。在汽車日益成為普通家庭消費品、汽車消費投訴與維權事例陡增的今天,新規最大亮點在於對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強製製定了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延長了生產者承諾包修的期限,打破生產者過去對家用汽車“隻修不退換”的老規矩。新規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等方麵都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重點內容概括如下:

1.“三包”責任承擔采取“誰銷售誰負責”與“過錯追償”原則(第四條);

2.明確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各自具體義務(第二、三、四章);

3.規定“包修期”與“三包有效期”判斷標準(第十七條);

4.詳細規定“換”、“退”等四種具體情形(第二十、二十一條)與“三包”責任免除的七種具體情形(第六章);

5.明晰汽車消費爭議處理法律路徑(第三十二條);

6.建立“技術谘詢人員庫”的鑒定機製雛形(第三十四條);

7.明確罰則(第八章)。

一、三包責任承擔形式與問題

自《汽車三包規定(第一次征求意見稿)》起,汽車三包責任就明確了“誰銷售誰負責”原則,即由銷售者依法承擔三包責任。新規增加了一項內容,即“過錯追償”原則,如果是屬於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進行追償。銷售者在承擔了質量問題汽車退換風險的三包責任後,可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向生產者索賠損失。此項規定將生產者義務提到比銷售者更重要的位置,意在明確汽車生產者應該是汽車產品質量的“最終責任人”。將與產品質量有直接關係的生產者作為最終責任人,有利於促使其通過提升產品品質來提高市場占有率,而不是盲目追求產量。

對於消費者而言,一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銷售者作為三包責任的“第一負責人”,可簡化糾紛關係和維權路徑。因此,三包責任承擔製度的明晰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消費者購買存在質量問題的汽車產品後,經銷商與廠家相互推諉與扯皮現象,而銷售者作為直接責任人又是明確可辨的,因此,極大地扭轉了消費者無法可依、投訴無門的兩難局麵。

三包責任承擔形式在現實的法律監管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新規將三包的第一責任放在了汽車4S店身上,實質是將本該由生產者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銷售者。在目前汽車生產者話語權、利益分配權遠遠大於銷售者的情況下,由銷售者作為被追責的主體,可能導致一些弱勢的汽車4S店的消極抵製,使得消費者成為了最直接的受害者。

其次,生產者與銷售者素來就矛盾重重、利益各別。汽車4S店在對消費者進行了退、換車等賠償之後,生產者若不認賬,就會給汽車4S店造成巨大損失,由此可能偷天換日地將不能向生產者追償的成本損失進行違規“轉嫁”,消費者由此將會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二、三包責任內容要旨與借鑒

汽車三包新規第二至四章以專章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各自的三包具體義務,為各環節的生產經營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簡言之,生產者責任含出廠檢驗、備案說明;銷售者責任含進貨檢驗、銷售明示;修理者責任含質量保證、記錄存檔。

其中,消費者最為關心的“換、退”具體四種情形在新規第二十、二十一條做了詳細規定:具體集中在發動機、變速器、轉向係統、製動係統、懸架係統、前/後橋等車身主要零件以及嚴重安全性能故障,60日內或者行駛裏程3000公裏之內,經2次修理或更換,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免費更換或退貨。該條規定特別是對於一些動輒要求換車的消費者,明確了換車的條件,避免消費者提出過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