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影響提成律師稅負的幾個問題(2 / 2)

(四)委外開發費用

在企業中,有些研究課題比較大,比較複雜,單靠企業自身獨立完成有一定的困難,這時就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在這裏財務人員就要分辯出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對於委托開發,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看知識產權的歸屬,隻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所有時,才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的特點是,雙方分別投入,而研發成果則雙方共有。對於合作開發的費用,是雙方各自進行加計扣除,而委托開發的則是委托方進行加計扣除。但是委托方在加計扣除時,需要受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但從實際操作中來看,似乎是很難取得真實的受托方資料,例如委托研發金額為100萬元,而受托方費用列支隻需30萬元,作為受托方是不可能將所發生的明細費用一一列表給對方明確例示出來,因為這涉及到開發方的利潤率,更有可能在例示材料過程中涉及到企業的技術商業等秘密,所以很難取得開發單位的真實資料。

(五)折舊費

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所購買的機器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所使用的房屋等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但是企業購置的設備,一般都是同時研發多個項目、開發多種產品,不可能單獨隻對應一個項目或者產品,所以在現實的操作中,往往不能將費用明確地分攤到單個項目上。建議企業在分攤設備折舊時,若能根據研發產品的所需的試驗時間進行列表記錄和歸集,然後將每台設備的折舊額按試驗時間的多少分攤到各試驗產品上,再將同類產品的折舊費加總,即可較正確計算出折舊額。

(六)無形資產攤銷

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有關無形資產的攤銷費(包括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發生的費用攤銷。這要從以下三點去把握:第一,因企業研發需要而購入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支付的費用可以計入,但購入目的為了企業生產產品,這時所發生的攤銷費則不能計入研發費用;第二,購買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時隻能是獨占使用權,如果是非獨占使用權,是幾個公司可以分別使用,所發生的費用也不可計入研發費;第三,購買的無形資產必須是以該企業的名義購買,若是以企業主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等名義購入,無論實際使用中是否在研發活動中,這也不可以計入企業的研發費。

(七)其他費用

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及其他支出等。這項費用規定總額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在該條款的把握中,首先是對於10%的上限,所發生的費用歸集在此類費用中,是有比例規定;其二,要注意的是在其他費用歸集中是不得包括差旅費,但實際工作中,企業的研發活動,不僅僅是在實驗室、辦公室中進行的,還有是需要在戶外進行,或者是在異地做研發試驗,這就必然會產生研發所需的差旅費。若是為研發項目而真實發生的差旅費,如不可列入進行加計扣除,則太過於一刀切。若是能從出差目的地,以及出差報告的總結中相結合進行分析,將以研發為目的的出差列入可扣除項目,則對企業更具有積極性。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不斷完善企業研發費用會計處理,不僅能夠對企業財務狀況更加客觀的反映出來,企業對科學技術的創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從根本上實現配比性原則,但是需要充分結合實情,確定可以給企業帶來效益的條件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很多時候都難以預測,會到期企業出現研發費用等無形資產項目操作利潤艱難等問題。因此,企業還需要在研發費用會計處理中不斷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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