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會計信息失真治理的法律思考(2 / 2)

(四)會計信息違法成本過低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對虛假會計信息披露的處罰最高可判處 5 年有期徒刑,罰金最高 20 萬元。而對比國外,如美國《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規定涉嫌財務報告的犯罪行為最高可處 20 年監禁,涉嫌欺詐的犯罪行為最高可處 25 年監禁。從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於會計信息失真的懲罰力度很低,這樣使得責任主體的違法成本非常小。同時由於多個法律都對會計信息失真做出了規定,這就意味著在法律監督執行過程中將會涉及眾多的監督部門,這種多頭監督的現象也會間接或者直接使得責任主體的違法成本降低,例如出現重大問題時監督部門為了推脫監管責任也會互相推諉,甚至串通主動忽視違法行為。

二、會計信息失真的法律對策

(一)明確對會計信息失真的界定

做到這一點,需要我們對目前實行的相關法律做一個係統性的梳理和探討,對於不同法律中的規定能夠做到基本原則一致同時又能照顧到特殊領域法律的特殊性;減少法律本身界定的混亂是一方麵,企業應該不斷提升會計人員的技能水平,減少會計信息偏差發生的可能性,同時加強對於會計人員和主觀人員相關法律的培訓,使他們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從主觀上認識到違法的嚴重後果。

(二)清晰界定責任主體

與明確會計失真的界定一樣,明確責任主體同樣需要降低不同法律之間造成的界定混亂,可以嚐試在法律實踐中規定一致的責任主體,同時結合企業管理經驗做到責任主體能夠受到法律的約束並且能夠實際的改善企業的內部控製,杜絕會計信息虛假的發生。而不是像現在,對於不同責任主體的懲處可能無法使得企業在內部控製上獲得過多的經驗和教訓。

(三)深化民事責任在實踐中的運用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實踐中的不足,不斷要求我們加深對於民事責任的運用。實踐中相關責任可以在《民法》中做基本思想的指導,然後可以根據不同的領域製定具體的法律法規,但是一定要保證與《民法》中的基本思想一致,以免出現混亂的問題。

(四)加強對於會計信息失真的執法力度

不斷加強對於會計信息失真的查處力度和宣傳力度,使得對於會計信息失真的監督處於一個較高壓的態勢。不斷增強執法環節中的效率,杜絕多頭執法的低效和不足。

三、結束語

我國會計相關法律對於會計信息失真界定不清,對責任主體無法準確定義這些問題都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無法得到很好的控製和解決;不斷加強法律體係合理化的建設,加強民事責任的運用和實踐,提高對於會計生產活動的外部和內部監督。

參考文獻:

[1]李玉紅,舒孜孜.會計信息失真原因及對策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3

[2]張軍立,李霞.論我國會計法律責任製度及完善[J].河北法學,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