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公司製企業變更為有限公司淨資產不能全額折股的原因分析(2 / 2)

《新準則》中“其他資本公積”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形成的利得和損失,其與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無關,也不涉及發行股票或增資減資造成的折價溢價。原則上認為其他資本公積是完全與資本脫離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權利義務終結時應當轉出用以調整實際收益,因此其應當維持原賬麵價值,不能轉增資本。而且,其他資本公積都是與相應的事項相關的,如果金額增加的方式不合理,資本公積項目的衝減方式不適當,那麼就會導致資本公積的金額與實際有偏差,進而對投資者或者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

筆者認為其他資本中至少有以下三種情形不能轉增資本:

⑴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

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麵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⑶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麵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中的各明細的金額不能隨便動,如果轉增資本了,那麼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轉出資本公積的時候就沒有辦法處理了。但是,以權益結算股份支付在等待期期末形成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是可以轉為股本的。

總而言之,無論是舊製度下的“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等資本公積項目還是新準則下的“其他資本公積”,在未實現之前都不能轉增資本。這裏所稱“實現”是指評估標的被出售、清算或其他處置(如對外投資),或者說不能轉增資本的原因都是沒有實際的現金流入,具有預提性質。

三、結束語

非公司製企業通常是在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之前成立的,遵循的會計製度和準則也變更過多次,對淨資產中資本公積包含的內容更複雜,在轉製過程更難以從以上兩個角度分析是哪些可以折股,哪些不可以,也讓目前改製過程中會計人員無所適從,新的會計準則仍然沒有具體規定。但有一個原則,就是從淨資產的形成和包含的內容兩個視角分析,非公司製企業改製有限公司時,淨資產都不會也不可能全額折成股份。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

[3]王軍.淨資產不能全額折股的理由[J].財會學習,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