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申報上市時如何解釋違規票據
投資理財
作者:李正衛
摘要:公司在生產經營初期由於資金需求非常大,融資難度相當大,為了降低資金成本,通常會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承兌彙票,並利用其進行貼現融資。是否存在開具票據融資行為對公司能否成功IPO產生較大的影響,本文通過實例來分析票據融資行為並不一定構成IPO的實質性障礙,關鍵在於如何合理解釋和如何采取整改措施並規範運作。
關鍵詞:擬上市公司銀行承兌票據票據貼現
公司在生產經營初期往往因資金需求非常大,融資難度相當大,為了降低資金成本,通常會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承兌彙票,並利用其進行貼現取得資金的情況,開具融資性票據行為違反了《票據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公司能否成功IPO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但是並不會形成實質性障礙,關鍵是要盡早嚴格規範此行為,並詳細解釋此行為,順利通IPO的可能性還是比較高的,本文通過多家已成功上市的公司為例分析
一、已過會公司案例分析
(一)乾照光電公司(股票代碼)
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期末應付票據餘額分別為0元、880萬元、2,026.93萬元。公司自2007年開始經營,資產規模較小,尚未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起穩定的業務合作關係,由於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急需大量的資金投入,公司為了能夠以低成本取得經營所需資金,於2008年、2007 年分別開具了融資性票據250萬元、1,600萬元,所融得資金均用於生產經營。
自2008年開始,公司經營業績飛速增長,逐步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係,公司現金流有所改善,並著手規範融資性票據行為。2008年僅在8月14日發生250萬元融資性票據,自8月15日起公司未發生融資性票據行為。
(二)大東南公司(股票代碼)
(三)亞廈裝飾公司(股票代碼)
乾照光電公司、大東南公司、亞廈裝飾公司等公司開具融資性票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不屬於《票據法》第103條所述的行為,不會因開具融資性票據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同樣不屬於《票據法》第102條規定、《刑法》第194條所述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