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財稅體製改革,遏製地方政府融資衝動
一是完善對基層政府的考核機製,推進政府會計製度改革,把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償還責任全部納入考核範疇,降低政府的投融資衝動,從根本上控製債務規模。二是要進一步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完善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製,改革對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製度,建立土地出讓收入中央與地方分成製度,將中央分成部分設立償債風險準備金。同時,結合“營改增”改革,推廣房產稅製度,構建地方稅主體稅種,作為地方的正常收入來源,以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從而減少融資需求。
(二)強化財政綜合監管,規範政府性債務管理
整合財政、審計、人行、發改委、銀監和商業銀行對政府性債務的監管職能,建立以財政部門為主的歸口管理機構,強化對政府性債務的綜合監管。一是建立綜合協調機製。對納入財政部門全口徑的政府性債務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核把關後統一報財政部門管理。二是完善動態監控製度。完善債務統計基礎資料,準確歸集統計政府性債務數據,既實現對政府性債務的動態監管,又為宏觀決策提供完整信息支撐。三是加強專項監督檢查。將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借、用、管、還”納入財政、審計監督的重點範圍,加大對地方政府財政、規劃、國土等主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社會中介機構的延伸檢查力度,及時糾正地方政府及融資平台違規舉債等違法行為。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披露製度,引入社會監督,促使地方政府重視資金使用效益,控製債務規模,化解債務風險。
(三)健全債務考評體係,建立政府融資約束機製
重點是建立適合地方政府特點的債務考評體係,健全政府性債務規模控製和風險預警模型,約束地方政府的負債規模。一是在負債規模上,要考慮融資平台公司本身的基本風險抵禦能力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此確定債務規模控製額度。二是在融資需求上,要按照“化解存量、控製增量”的原則,嚴格執行融資預算製度和新開工基礎設施項目審批製度。三是在預警反饋上,建立通報、限貸等切實有效的債務幹預措施,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事前有效控製。四是建立債務風險化解準備金製度,及時化解臨時性資金短缺和區域性償債風險,保持經濟平穩運行。
(四)完善債務管理法規,規範融資平台債務管理
一是結合《預算法》修改,改革政府會計製度,允許地方政府編製合理的赤字預算,切實將政府性債務全部納入法製化管理軌道。二是發行中長期地方政府建設債券,置換部分地區融資產品,以此優化地方政府債務結構,降低債務償還集中度。三是出台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低利息製度,減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融資成本,降低商業銀行放貸的積極性。四是規範政府融資平台的融資渠道,重點對非銀行貸款融資渠道進行規範,加大對平台公司發行信托、理財產品等融資行為的管理力度,防止平台公司多頭舉債,逃避監管。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研究[N].河南科技大學學報,2012(5)
[2]閻曉峰.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管理問題研究[J].財會研究,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