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不同網絡促銷方式的會計核算(2 / 2)

三、“贈券”促銷

(一)活動描述

賣家贈送的購物券有兩種:一、顧客在購物前領取的,用於抵減本次消費金額的購物券;二、賣家在本次交易結束後贈與顧客的一定麵額的購物券,顧客隻有在領券後的特定期間內再次消費,購物券才有效。贈券促銷涉及到的環節有:賣家發放購物券;顧客使用購物券並補齊差價;活動到期,處理未兌現的購物券。

(二)相關會計處理

第一種購物券可視為賣家給予顧客的銷售折扣,發券時,不進行賬務處理。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賣家應按照抵減後的金額確認銷售收入及增值稅。

對於第二種購物券有種常見的會計核算誤區:賣家在送出購物券時,按購物券麵額確認銷售費用,並貸記“其他應付款”;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衝減其他應付款賬戶;對於過期作廢的購物券則衝減當期銷售費用。購物券具有或有性即顧客不一定使用購物券,因此,上述會計核算方法在送出購物券時,虛增了賣家的費用。此外,由於銷售費用是以購物券麵額為基礎計提的,而在結轉成本時直接對衝商品成本與其他應付款賬戶,其差額為毛利,因此會造成高估收入,虛增費用。

賣家在購物後贈送的購物券正確的會計核算應在送券時將扣稅後歸屬於購物券的貨款確認遞延收益,顧客使用購物券時再由“遞延收益”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如運動服飾網店開展“滿400元送50元購物券”的促銷活動,購物券在顧客確認訂單後發放,自發放日起半年內購物滿200即可抵用。會計處理如下:

1. 顧客第一次購物450元,免運費10元,獲贈50元購物券:此時,賣家的銷項稅額=450×17%=76.5(元),遞延收入=50/(1+17%)=42.74(元),銷售收入=450-76.5-42.74=330.76。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450貸:主營業務收入330.76,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6.5,遞延收益42.74。借:銷售費用10,貸:其他應付款—運費10。

2.兩個月後該顧客再次購物284元,另有運費10元,隻需支付差額244元:此時,賣家的銷售收入=42.74+234/(1+17%)=242.74,銷項稅額=234/(1+17%)×17%=34(元)。借:遞延收益42.74,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244貸:主營業務收入242.7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其他應付款—運費10。

3.促銷活動結束,該顧客持有的50元購物券作廢:借:遞延收益42.74貸:主營業務收入42.7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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