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型城鎮化過程中農房征收房產稅的可能性探討(2 / 2)

三、研究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農村地區全麵實行征收房產稅政策還是不可取的,不過可以大膽預測在將來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向農房征收房產稅將是不可逆轉的潮流。所以在此之前,我認為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縮小貧富差距,調節城鎮與農村居民、農村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和財富分配

城鄉之間以及村民之間貧富差距大不僅造成地域歧視和村民間關係和感情的惡化,而且使農村經濟出現“斷層”,最終影響到整個農村經濟的快速、健康、穩固地發展。稅製改革能夠有助於貧富差距的縮小,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而作為稅製改革重要組成部分的房產稅征收也就承擔著這一曆史使命。

(二)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征稅範圍,製定針對農村房產征稅的擴圍標準

在農村中,除非是村民長期居住的房屋,如果是農民對外交易或轉讓的房屋以及與現行房產稅標準很接近卻處於免稅的東部地區富裕農村地區的村企業用房和部分事業單位用房都應該列入征稅範圍,有步驟分地區分階段地開啟農村房產稅的征收工作。

(三)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評估製度,普及農村居民納稅意識

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評估製度是要讓廣大民眾特別是文化層次普遍不高的農村居民明曉房產稅的本質是居民住房權的保護費和資源使用費,隻有繳納房產稅才能得到政府對住房產權的保護而非僅僅是政府為了開源增收。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城鄉居民的法製觀念,更有助於為將來房產稅的征收的打下廣泛的群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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