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稅務人員不按規定征收稅款的法律責任
稅收的一個最基本特征就是固定性,或稱為法定性,稅收的開征、停征、緩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都必須依法進行。征管法第84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消其擅自做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如何治理違法少征稅款
1.以提高認識為先導
不論是組織還是個人,如果對違法少征稅款這種稅收執法風險沒有形成足夠的認識,那又何談尋求解決對策呢?因此,首先要從全麵提高每一級稅務組織和每一位稅務幹部對稅收執法風險的認識著手,隻有認識高度上去了,才會由內而外地產生防範的緊迫性、自覺性,才會產生更有效的方法、更完善的係統,繼而帶動整個社會的稅收執法環境朝著更健康、更有序的方向發展。
2.以加強教育為基礎
加強教育雖然已經是老生常談,但我們發現違法少征稅款問題的出現往往是與教育效果的不理想有關。筆者認為,完善教育機製應該從以下兩方麵入手:一是加大教育力度,引起足夠的重視。製定並堅定落實詳細的教育計劃,隨時隨地向稅務人員明確違法少征稅款的嚴重性與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改善教育方式,收到切實的效果。改變過去隻重視廉政警示的思路,明確風險防範是貫穿稅收執法始終的,同時向稅務人員傳授具體的防範方法,使他們在稅收執法風險的防範中有的放矢,才能使教育真正發揮作用。
3.以健全法製為保障
要整合法律依據,對稅收執法依據進行全麵梳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該合並的合並,使之清晰有序,更便於稅務人員的學習、掌握和操作,為稅務人員提供更為優化的法律環境。
統一征管機構設置、明確權限管理職責,同時應適當減少管理層次,加強一線的力量,從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著手,分解稅收行政執法權力,減少集管理、征收、檢查等各項征管職能於一身的綜合征管機構,逐步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稅源管理,這將有效防範稅務機關違法少征稅款等稅收執法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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