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碳金融全球布局與中國的對策(2 / 2)

1.建立清晰的碳金融法律框架

碳金融的發展需要相應法律製度安排作為基礎,具體的製度包括五個方麵的內容:(工碳排放交易製度,主要包括交易主體、交易標的物、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權的權利轉移、碳排放權交易監管機製、法律責任等方麵的規定;公良行類碳金融產品及其業務的法律製度,即赤道原則,赤道原則確立了國際銀行業遵循環境和社會責任的行業標準。

2.創新多元化的碳交易製度

全球最具代表性的碳交易製度主要有“京都議定書”碳排放權交易製度,歐盟的排放權交易體係,基於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協議的二氧化碳預算交易計劃以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措施。以上製度均有一定的共同性,首先都要明確基準年、管製氣體、管製範圍、管製對象、承諾期這五個基本要素,在此基礎上,交易則必須經曆從核發配額總量到配額初始分配、監測與查證、對超額排放的懲罰這一流程。

3.嚴格政府的碳交易市場監督

碳交易製度的績效實現離不開政府對碳交易市場機製運行的有效監督。政府監管主要通過主體資格審查製度、排汙申報登記、排放物指標登記和排汙指標交易登製度、汙染指標報告製度和交易追蹤製度來執行。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能力,統計和信息公開製度被歐美國家認為是政府監管的優先行動領域。歐盟從1999年開始依據國家和不同領域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單進行評估,對社區溫室氣體實施監測計劃。英國除了對所有碳排放貿易參與者按照相關條例嚴格監測和報告企業每年的排放狀況之外,還設有第三方獨立認證機構進行核實。

4.以多元化激勵機製引導企業自律

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存在相關法律規範不成熟、不完善的情況,碳金融需要政府積極有效的引導,綜合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社會手段引導企業自律,為碳金融的發展創造良性的市場環境。 ‘法律手段”主要是指頒布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促進企業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履行某個方麵的社會義務,其中針對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包括“支持應對環境挑戰的預防措施”、“采取主動,承擔更多的環境責任”、“鼓勵環境友好型技術的開發和傳播”等內容。經濟手段”即包括政府通過加強與銀行的合作,采用貼息、獎勵等方式,運用銀行融資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減排項目的順利完成,也包括對自願加入減排體係.達到減排目標的企業以減稅或贈款的方式給予激勵。

5.金融業需加快步伐助推我國低碳繁榮

近年來,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氣候變化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製定了國家氣候變化政策,建立中國CDM基金,成立環境交易所。在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上,我國政府提出了到2020年碳強度比2005年下降40%一45%的目標。哥本哈根的艱難談判說明未來發展中國家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援助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在我國加大節能減排力度的基礎上,未來減排的工作重心也將從“減排多少”轉移到“花多少成本進行減排”的範圍中來,低成本、高效率減排成為未來10年的工作重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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