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依法行政的路徑法治政府的框範(2 / 2)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製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製度”,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製度,建立政府法製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製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這是黨中央對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實踐經驗的總結,也為中國政府法律顧問製度的全麵建立和推行提供廣闊空間。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已全麵鋪開,現在國務院法製辦牽頭,中組部、司法部等其他部門參加,正在研究普遍建立法律顧問製度,明後年將陸續製定一些製度,把這項製度真正盡快建立起來。

行政執法綜合化

大力提高政府公信力

改革行政執法體製,提高執法能力,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所麵臨的迫切任務,也是公正文明規範執法的重要保障。但長期以來一些領導幹部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問題被老百姓深惡痛絕,選擇性執法、執法不公、以罰代管等現象仍然存在,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為此,四中全會決定對執法的問題著墨較多,提出推進8項製度建設的要求,包括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製、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政執法責任製等。

大力推行綜合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製改革的重點是推行綜合執法,目前各地開展試點已有十餘年時間,取得了很大成績,也積累了經驗,同時也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諸如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七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的現象依然存在。有鑒於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劃分,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優化執法力量配置,大幅減少市縣層級執法隊伍種類,推進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城鄉建設等領域的綜合執法改革,提升行政執法的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目前,濫用自由裁量權,同事不同罰,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公正,是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一個突出執法問題。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今後,各地應從製度機製上防止出現“選擇性執法”、“傾向性執法”問題。科學合理製定裁量標準,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根據過罰相當原則,結合經濟發展、行政案件發案等情況,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為公正執法提供製度依據。

權力監督公開化

創新政府權力約束機製

任何不受監督的權力都容易滋生腐敗: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法律製度的籠子。多年來的實踐表明,一些行政權力之所以被濫用,與權力封閉運行,暗箱操作,缺乏製約監督,責任追究不夠,行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和懲處,有著直接的關係。四中全會決定對此十分重視,提出多達11條製度措施,強調要強化對行政權力製約和監督,除了通常的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外,還提出加強黨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形成8個維度的全方位監督,旨在建立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不斷加強政府內部監督。以往對政府權力監督更多的是外部監督,而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通過對權力的適當分離,形成相互製約的內部監督機製。這是一個非常響亮的提法,就是對政府內部機構權力分工,通過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製,防止權力濫用,實現權力之間的相互製約,形成一種外部、內部協同監督機製,建立常態化監督製度。

促進政務公開常態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的必要保障。將“權力關在製度的籠子中”與將“權力放在陽光下運行”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政府的權力運行必須依法規範,同時“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和免疫藥。2008年我國就出台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其中有一些問題仍沒有明確。不過,這次在四中全會決定中有了明確表述,即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特別強調要實現“五個公開”,包括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可以期待,政務公開將形成一種常態,越來越成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答題”而非“選擇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