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懲罰教育”的認識(上)
教育摭談
作者:劉世斌
在“賞識教育”大行其道的今天,“懲罰教育”仿佛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得而誅之。很多教育工作者一提到“懲罰教育”,也往往“談虎色變”、戰戰兢兢,唯恐“惹火燒身”。其實,這是對“懲罰教育”的極大誤解。
一、正確認識“懲罰教育”
當前,人們之所以諱談“懲罰教育”,是因為沒有從根本上正確認識“懲罰教育”。
1.什麼是“懲罰教育”
“懲罰教育”,是學校或教師為了幫助學生改正錯誤,而對其不良行為給予否定評價或相應處罰的一種教育行為,是對違紀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從而減退或遏止不良行為出現的一種強製性的糾正行為。它是糾正學生問題行為的一種手段,是學校德育的輔助手段之一。懲罰能引起學生心理上的羞愧、痛苦、焦慮、畏懼和悔恨,從而使學生分清是非善惡,並通過意誌來糾正不良的行為習慣,是一種有效的教育方法。
筆者認為,隻有“賞識”、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懲罰教育”是“賞識教育”的有益補充。蘇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長的談話》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務是既要激發兒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對學生心靈裏滋長的一切錯誤的東西采取毫不妥協的態度。”愛學生,就要為學生的終生發展負責。對於有不良習慣、錯誤言行、甚或有悖於社會公德乃至觸及法律的惡劣行為的學生,學校和教師有義務更有責任對其進行適當的批評和懲罰。在大力提倡“賞識教育”的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有的放矢、恰如其分地使用“懲罰教育”的武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2.“懲罰教育”與體罰、變相體罰的區別
一提到“懲罰教育”,人們往往就會聯想到體罰與變相體罰,其實它們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
(1)出發點不同。懲罰是一種常規的教育手段,是對學生問題行為的一種強製性糾正行為,是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對學生能夠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體罰是個別教育者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所實施的身心上的嚴重傷害,有悖於倫理道德。前者實行的基礎是學校教學管理製度及班規班紀,是學生、教師、學校三者共同的約定;後者則是教育者個人情緒化的行為,缺乏教育的依據。
(2)表現不同。前者是在尊重學生的基礎上對學生精神上和行為上實施的具有教育意義的處罰;後者則是教師對學生身體的惡意侵犯和對學生人格的隨意侮辱。
(3)性質不同。懲罰是一種必要而合理的教育方法,“懲罰教育”是依據製度遵章辦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體罰是一種嚴重違規、應予禁止的有悖文明的教育方式。
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並有義務製止有害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那些體罰學生經屢次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其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所以,懲罰與體罰、變相體罰在出發點、表現、性質上都有根本的不同。
二、“懲罰教育”的重要性
“懲罰教育”是教育本身的需要,是學校和教師的職責和權利。馬卡連柯明確指出:“凡是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就沒有權利不懲罰,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適當的懲罰,是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維持教育教學活動正常秩序的需要。教師對懲罰權的放棄,就是對自己一部分職責的放棄,當罰不罰是教師的失職,是教師不作為的一種表現。我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雲曉說:“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一種虛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負責的教育。”
三、“懲罰教育”的作用
“懲罰教育”能減少或遏止不良行為的出現。“懲罰教育”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
1.矯正功能。當學生行為與學校要求不一致時,教師對其懲罰,使其懂得行為界限,明確是非觀念,以及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增強道德責任感。這一方法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尤其有效。多次苦口婆心的說教可能會白費工夫,但一次嚴厲的懲罰卻會讓人刻骨銘心,知恥而後勇,這就是懲罰產生的教育效果。
2.威懾功能。學生的認識、態度、觀念等多來自於間接經驗,並不一定得之於親曆獎懲的直接體驗,往往是通過觀察別人的行為表現及行為結果間接得到的。如某學生不做作業,教師懲罰該學生,其他學生便不敢犯類似的錯誤。法國思想家塗爾幹在《道德教育》中提到“為紀律賦予權威的,並不是懲罰;而防止紀律喪失權威的,卻是懲罰”。懲罰維護了製度的威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集體目標的實現。
【作者單位:河北省武邑縣職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