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專項培訓期間的工資可以視為培訓費嗎?(1 / 1)

專項培訓期間的工資可以視為培訓費嗎?

小保信箱

小 保:

我是某製衣公司的設計員, 2012年7月,經我申請,公司同意指派我前往某服裝設計培訓班進行為期3個月的專項培訓。同時雙方約定:我進修期間工資、津貼等待遇由公司按原標準計發,其結業後應在本公司服務不得低於3年,如有違約,應退還進修期間的工資、津貼。我同意並簽字。2014年4月中旬,我因要求提高工資標準未果後,經書麵通知一個月後辭職。可製衣公司以雙方有約在先,因我違約,要求我退還3個月進修期間的工資、津貼共計17000餘元。請問:公司的說法合理嗎?

趙亞莉

趙亞莉:

該公司的說法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條法律規定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而本案不同的是,該公司並未為你提供培訓費,而是在你接受培訓期間工資、津貼照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可見,工資、津貼並不能等同於培訓費,且帶薪培訓也屬於一種正常待遇。既然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那麼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就沒有了法律依據。因此,該公司的訴求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