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章 法律研究(1 / 2)

穆宇信誓旦旦地對支隊長和支隊政委:“無論什麼時候,我都會站出來證明的,你們沒有錯。”

可當時,他身在火場,掛在肩膀上的通話器,以及呼吸器麵罩,都已經損壞。渾身都在流血,身體被爆炸產生的多塊彈片擊中。

他完全不知道當時火場外圍,現場指揮車上的情況。

支隊長和支隊政委,當時為了避免爆炸引起的強烈火勢,蔓延到周邊。以及為了避免4個更大體積的液化氣鋼瓶爆炸,將給方圓數百米內的居民區帶來危險。

他們下達了用強力滅火炮轟擊火場的命令。

穆宇在大爆炸之後,幾分鍾過去了都杳無音訊,支隊長和支隊政委下達那項命令時,心裏非常的糾結,他們實際上是宣布了穆宇和最後一名被困人員已經死於火災大爆炸。

發射強力滅火炮,當然可以壓住火勢,避免大火蔓延,以及避免再次爆炸危及周邊居民。但是,一旦發射強力滅火炮,將造成火場大麵積範圍內嚴重缺氧,以及產生窒息粉塵破壞人體髒器。

那無疑將置火場內還活著的人員於死地。

穆宇和另一名被困人員當時就在火場內。

後來,事實證明,不用發射強力滅火炮,並沒有出現大爆炸,也沒有大火蔓延到周邊民居。

而當時的命令,是要附近人員撤離,準備發射強力滅火炮,而不是命令立即進入爆炸火場,全力去營救穆宇和另一名被穆宇搜救到的被困人員。

延誤的時間越多,最後被救出的那名被困人員,身體上,特別是大腦方麵,越將容易遺留下永久性損傷。

如果不是頑強的穆宇,具有非凡的潛能和生存與自救能力,穆宇也將難於脫險。

他挺住了渾身多處中彈,流血過多的極度痛苦,毅然爬了起來,背著那名被困人員,奇跡般地從火場中衝了出來。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穆宇也並不清楚,也沒有人願意去揭這個傷疤。

那就是,最後終於還是執行了支隊長和支隊政委的命令,發射了強力滅火炮。

卻帶來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嚴重到致命性有毒氣體蔓延,差一點又引起了市民的恐慌。好在,及時再用穆宇一開始采取的滅火救援方法,迅速用雲梯噴撒滅火沙土,才避免了災難的進一步發生。

麵對現在出現的“行政問責”風波,在穆宇看來,消防支隊首長從當時權衡利弊角度,不得已做出立即發射強力滅火炮,是沒有錯的。

他最近也開始研究法律,他了解到,在法學理論中,有一個“緊急避險”概念。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

穆宇以此認為,當時火災的客觀情況,符合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即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而支隊首長們的主觀願望,也符合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即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