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信息披露製度的法律基礎(2 / 2)

從這個角度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是其履行其社會責任、體現其社會性的表現而已。是其本身即應該做的事情。上市公司麵臨著多種風險,其經營管理很容易出現各種問題,如果嚴重到一定程度,可能導致破產倒閉。再加上上市公司的公眾性,其形成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將導致危機的迅速傳遞,從而給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帶來巨大損失。如果這種危機達到一定程度,也將對社會整體經濟的秩序和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影響社會秩序。因此,應當以法律的手段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規製。使其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方式對自己的經營狀況的信息向外界進行適當披露,以利於利益相關者了解銀行經營信息。幫助其正確決策,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業的經營風險,維護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三、私法公法化的立法傾向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由來已久,並且公法與私法在一段時間內界限明確,完全的區分開來。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在公私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並且私法公法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比如傳統的私法三原則: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也開始受到了限製。所有權社會化、契約公正、引入客觀責任。傳統上認為不應該收到限製的私人權利開始收到不同程度的約束。我們的立法越來越注重對於社會利益和整體利益的保護。而信息披露製度的構建正是符合了這一立法趨勢。

四、證券法的價值理念

證券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的組成部分。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它在對經濟關係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一直和利益為重。這就要求無論是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而這些反映到證券法上,即為證券法是以保護廣大的投資者為其根本宗旨的。在上市公司與廣大的投資者之間,我們要更加的注重保護後者的利益。如在信息披露製度與商業秘密保護製度衝突的時候,我們采取的是對於法律明確規定披露的事件,即使它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但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也必須公開。

因此,在證券法上規定信息披露製度也就是必然的了,一方麵有助於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而另一方麵又可以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管理提供依據。

五、小結

綜上,信息披露製度的背後反映的是一種價值取向。我們隻有理解了信息披露製度背後的這些價值取向,才能更好的理解信息披露製度並且不斷的完善之。

參考文獻:

[1]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範健,王建文.證券法[M].法律出版社,2010.

[3]張文顯.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