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障問題
理論研究
作者:宋秀梅
[摘要]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2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6704萬人,同期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總人數達1.9億,在過去10年中年均增長17%,對比發現仍有很多職業人群未能獲得工傷保險保障,而在未被工傷保險製度覆蓋的群體中,靈活就業人員占據相當大的比重。同時,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需求非常突出,因此探索該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靈活就業 工傷保險 社會保障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製、臨時性好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他們沒有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其他主體建立勞動關係,難以納入現行工傷保險製度。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需求非常突出。首先,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濟狀況更差,更難以承受職業傷害所導致的生活困境。靈活就業群體比較大,是我國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重要方式。其次,這一群體普遍年齡較大、勞動技能較差、收入較低,多數靠微薄收入養家糊口,屬於弱勢中的弱勢,一旦遭遇職業傷害,僅僅依靠其自身及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支撐傷害事故發生後的生活,將陷入絕境。再次,目前一些大中專畢業生也加入了靈活就業群體,對職業傷害保障也存在著較大的需求。
當前,靈活就業已成為國際就業的一種趨勢,靈活就業人數的增長量已超過傳統正規就業人員數量。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將是我國工傷保險擴麵和製度建設的重要方麵。推行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政策對擴大社保覆蓋範圍,降低人民生活負擔,減少因偶然事件造成的突發性損失和縮小收入差距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的發展現狀
中央提出建設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係後,各地進行了相應的探索,而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製度是工傷保險全麵覆蓋探索的方麵之一。
南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辦法2006年12月出台,2007年1月1日實施。其主要做法是:適用對象為在市區各級勞動事務所、人才交流中心等勞動、人事事務代理機構辦理代理勞動保障關係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按照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執行,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一起征收,經濟確有困難的可自願選擇;出台了專門的工傷認定辦法,要求由鄉鎮、街道出具靈活就業的書麵手續,並須提供兩人以上的旁證材料;工傷保險待遇方麵,除了沒有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外,與其他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基本相同。2012年南通市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數為4.1萬,發生靈活就業人員工傷63人,基金支付率93.9%。
2009年4月,山東省濰坊市開始實行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辦法,其基本模式與南通市相似,主要區別是適用對象現定於在該市各級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勞動人事事務代理機構代理勞動關係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是參加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由個人承擔,托管機構代繳。2012年濰坊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數為26.6萬人,征繳工傷保險費5763萬元,享受工傷保險待遇3018人,支付基金5229萬元,支付率為90.7%。
太倉市2010年4月1日期實行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製度。隻要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就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每人每年30元,由失業保險基金在社會保險補貼中全額列支,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待遇分為6檔,一次性支付1至4級傷殘費3萬元,5至6級1萬元,7級8000元,8級5000元,9級3000元,10級1000元,工傷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2012年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320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