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讀

上海官員配偶禁經商辦企

為推廣全國探路

“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中共上海市委5月4日在全市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正式公布並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明確省級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至此,上海史上最嚴新規約束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行為正式出台。被新規約束的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三類:上海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幹部;上海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以及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規定》對所稱經商辦企業亦予以明確,主要包括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後回國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也屬這類。《規定》還明確,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明確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上海市管企業正職等重點崗位領導幹部以及公權力比較集中的上海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上海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規定》同時寫明,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或其相關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或領導幹部本人辭職;對於不如實報告或未及時糾正的,給予其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領導親屬被跨國企業聘用

還是要加強公眾監督

有論者稱:官員家屬違規經商自肥可不是這幾年的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就日益突出,走後門、官倒、侵吞國家資財、行賄受賄、利益輸送,愈演愈烈。1985年中共中央就曾頒發《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01年和2010年又陸續出台類似規定,結果呢,如今的打虎拍蒼蠅,一揪一大串,塌方式腐敗。上海《規定》對所稱經商辦企業有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也屬這類。這倒有些新意。之前許多領導人的親屬倒不是自己開公司,他們也沒那本事,吃不了那苦,而是被國際大企業聘用,用公共資產淘換肥私。從《規定》條文來看,可操作性和威懾力似乎是強了很多。但從網民的反饋來看,還是存有疑慮。比如,即便官員家屬被迫退出經商,可隻要官員的權力在,官員家屬可以找利益代言人站台,自己幕後操作。再如,市級領導的子女及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看似嚴格的背後可供鑽營的空間還是很大,一些官員權力的輻射範圍顯然不限上海,天高皇帝遠,誰管得了?這裏還有個公平問題。如果一個人本是個經商的料,隻是因為他是總理的兒子,總理管著全國,不管是在上海還是在其他地方,不論是當教師還是做醫生,他就不能經商嗎?從《規定》看,這次勒韁繩還是老辦法,由體製監督。“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並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還是把手術刀交給別人,讓公眾監督。比如那位總理的兒子,讓他折騰吧,總經理董事長隨便當。並且,告訴全國人民,他是總理的兒子,於是,總理兒子的每一個決策、每一筆投資、每一單報銷,都會被大報告小報告淹了,令他千夫所指,戰戰兢兢。群眾監督比巡視組更犀利。

地方政府怠政

加劇中等收入陷阱

北大教授林毅夫稱:我們在調研中發現一個值得擔憂的現象,在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方麵,市場在發力,但一些地方政府的作為相對滯後。麵對經濟新常態,曾經在以往高速增長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一些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處於不知所措甚至懈怠的狀態。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仍然是我們麵臨的嚴峻挑戰。而且,國際競爭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為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地方政府必須積極作為。那麼,經濟新常態下,政府推動經濟發展的抓手和著力點在哪裏?首先要理解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機製。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本質是人均收入不斷增加,前提是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現有產業的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二是通過產業升級,將勞動力、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配置到附加價值更高的產業。根據新結構經濟學的分析,有效的市場和有為的政府共同發揮作用,才能構建起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機製。在經濟發展中,有為的政府不可或缺。首先,這是因為經濟發展是一個資源隨著要素積累、比較優勢變化而不斷從現有技術和產業配置到新的技術和產業的結構變遷過程。在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過程中,必須有“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如果沒有其他必要的安排,倘若失敗,這個人將承擔所有成本;倘若成功,後來者將隨之湧進,他不會享有壟斷利潤。也即對於“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而言,失敗的成本和成功的收益是不對稱的;而從社會的角度看,不管其失敗或成功都能給後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政府需要采用專利製度和其他適當方式給“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一定的激勵,這樣才會有人願意去冒風險,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活動才能開展。其次,“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成功與否,並不完全取決於其個人勇氣、智慧和才能。新產業的發展需要新的能夠動員更多資本、有效分散風險的金融製度安排與其匹配,需要交通、電力、港口等硬的基礎設施和法律法規等軟的製度環境,需要與新技術和新產業相關的基礎科學的突破,這些都不是企業自己可以解決的。凡此種種困難,均需要有為的政府協調相關企業來克服,或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務。政府可動員和配置的資源有限,必須對可能的技術創新與產業升級的經濟和社會回報作出甄別評估,以產業政策等手段集中有限資源,協助企業家實現那些回報最高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隻有這樣,才能有效促進經濟發展,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