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婆婆贈與的項鏈(1 / 1)

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誌強和魏珍經朋友介紹相識,兩人於2007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8月舉行了婚禮。

2、婚禮上,誌強的母親送給新娘一條價值3500元的金項鏈。

3、2009年,誌強和魏珍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兩人就金項鏈的歸屬發生了爭執。

4、魏珍認為金項鏈是婆婆送給自己的禮物,是她的個人財產。而誌強則認為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按照法定或雙方約定可以分成兩種: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範圍。其中,夫妻共同財產應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

這裏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男女從登記結婚取得結婚證時起,到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止。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接受繼承或贈與等各項合法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本案中誌強母親贈與魏珍金項鏈是在他們兩人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五個月後的婚禮上,這時誌強與魏珍的夫妻關係已確定,故這條金項鏈屬於誌強與魏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即婚後所得財產。從表麵上看,誌強母親贈與魏珍金項鏈是她對魏珍一個人的贈與,但實質上體現的卻是婆婆對兒子、兒媳兩人婚姻的祝福,很難認為誌強母親在兒子、兒媳的婚禮上贈與兒媳金項鏈是針對兒媳一方單獨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這條金項鏈應屬於誌強和魏珍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在具體分割時,考慮到這條金項鏈一直是魏珍佩戴,可分給魏珍使用,而在雙方其他共同財產中,分割相應的財產給誌強。 ■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