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票與鈔票
卷首語
作者:劉忠昌
“鈔票”與“選票”,原本風馬牛不相及,但在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活中,卻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緊密地聯係起來,演化成為一種性質極為惡劣的“賄選”行為。
提起“賄選”,人們首先會想到2012年震驚全國的衡陽“賄選門”事件,這是一起典型的以鈔票換選票的案例。據報載,當選的70多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名送錢拉票,參會的527名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收受錢物,涉及金額高達1.1億元人民幣。這一“政治圈裏的地震”,涉案人員之多、金額之大、影響之惡劣,實乃罕見。
在現實生活中,類似衡陽“賄選門”事件這樣烏煙瘴氣的醜聞,可謂前所未有,但在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經濟比較富裕的城郊型地區,以鈔票換選票的行為還時有發生。據了解,一些地方普選村主任時,有些人挨家挨戶送禮送錢,拉攏村民選票。更有甚者,黑社會性質組織介入,采用恐嚇和暴力手段,如半夜砸窗戶、投恐嚇信、製造交通事故等,逼迫競爭對手退出。
以鈔票換選票行為,危害極大,影響極壞,是對黨紀國法的嚴重挑釁、褻瀆和踐踏,觸碰了社會主義製度底線和我們黨的執政底線。危害之一,破壞了我國最基本的政治製度。我國在1979年實施差額選舉,這是我國民主政治的重大突破,其前提和基本規則是公平競爭。而“賄選”者則是把人大代表選舉當成了一攬子的“金錢”買賣遊戲,損害了公平競爭的選舉環境,破壞了法律秩序,所得結果與公平、正義背道而馳。危害之二,敗壞了人大代表的公信力。衡陽“賄選門”事件中,在93名省人大代表候選人中,有44人原本為企業家,卻明目張膽地“瞞天過海、偷天換日”,搖身一變成了專業技術人員、工人或農民身份。這些以鈔票換選票的“身份失真”者,無非是把人大代表資格視為牟利的資本,他今日能以鈔票換選票,明日必將以選票換更多鈔票。對這些“張冠李戴”的“金圓代表”來說,其自身的利益、小團體的利益高於一切,我們怎能期望他們成為全心全意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人大代表”“人民公仆”呢?危害之三,毒化了社會風氣。以“鈔票”換“選票”,使原本神聖的選舉淪為了齷齪的金錢交易,在社會上,尤其是在一些精英群體中,產生了“金錢萬能”的不良效應,助長了拜金主義的蔓延。
杜絕以鈔票換選票的“賄選”現象,首先,必須從領導幹部抓起。我國《選舉法》製定於1953年,曆經多次修訂,《選舉法》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和完善,對賄選的界定和處理越來越細化,越來越嚴格。如果認真落實《選舉法》,那些以鈔票換選票的行為就會無處遁形。但問題的關鍵是,有些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根本不真正重視並落實《選舉法》。試問,衡陽“賄選門”事件中,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幹部到哪兒去了?當地人大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到哪兒去了?令人欣慰的是,近期查處的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時任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被以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這一判決的標本意義是,不僅要嚴肅查處賄選者和受賄者,還要依法查處負領導責任的失職瀆職者,以此警誡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切實履行政治責任,嚴守政治紀律。其次,必須嚴懲“賄選”拉票行為,決不搞法不責眾。處理衡陽“賄選門”案件,有些人可能擔心涉案人太多,在社會上發布出去影響太壞,認為“家醜不可外揚”,內部處理就可以了。但習近平總書記的態度非常明確:“如果我們怕丟這醜,不吱聲,將來可能要丟更大的醜;如果回避這件事,容忍這樣的事,我們的製度就完蛋了。”因此,衡陽“賄選門”案件中,不僅512名收受錢物的代表都被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另有6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調離本行政區域已經終止代表資格),當選的56名省人大代表無效,而且對進入審判程序的68名被告全部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達到了以儆效尤的效果。第三,必須擴大監督主體。既要加強紀檢部門的監督,又要加強人民群眾和其他團體的監督,讓那些企圖以鈔票換選票的“賄選”者無法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