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日常消費篇 保證權益,做最明白的消費者
01
別讓“最終解釋權”剝奪你的權利
消費場上的那些事兒:
身為小白領的艾琳,平時最發愁的就是自己的身材,整天坐在辦公室裏缺乏鍛煉,小肚腩和粗小腿實在讓人懊喪。想要去健健身吧,又怕自己沒法長期堅持。如今健身俱樂部都是會員製,一年就得幾百上千會費,萬一將來不想健身了,這筆錢豈不是打了水漂?
正好,附近一家健身俱樂部剛開業,正鋪天蓋地做著廣告。艾琳看了看廣告單,上麵一行文字引起了她的注意:“本店承諾,會員可中途退款,退款金額以辦卡日期與退款日期計算。”這條款著實吸引人,如果能隨時退款,就沒有後顧之憂了。於是,艾琳興衝衝地辦了一張會員年卡,原價900元,因為俱樂部新開張,她拿到了優惠價,以800元成交。
沒過一個月,艾琳果然對健身失去了興趣。她拿著會員卡來到俱樂部前台,想要辦理退款,卻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回答:因為艾琳辦理的會員卡是優惠價,所以不享受隨時退款的待遇。艾琳生氣地與工作人員爭執起來,對方卻將會員卡上的一句話指給她看:“本活動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看到這裏,艾琳隻能啞口無言。
枕邊說“法”
如今各大商家在進行促銷活動時,往往都會在促銷廣告旁加上一行小小的文字:“本宣傳品內容僅供參考,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一句“保留最終解釋權”,就將所有的責任推得一幹二淨。但實際上,對於“最終解釋權”,商家並沒有獨攬的權力。
2010年3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的第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 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 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 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 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 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 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也就是說,對於以上所說的這些權利,商家是不能用一句“保留最終解釋權”就輕易撇開的。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這些權利,消費者可以依照法律進行投訴或起訴,並沒有必要因為一句“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就放棄自己的權利。
幸福“法”寶小支招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可以知道,“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的規定,其實已經屬於霸王條款,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但從目前市場的現狀來看,很多商家並不重視這個規定,仍然我行我素地推行著霸王條款;而大多數消費者也並不知道這一規定,所以在遇到糾紛時,往往也會感到“理虧”,從而不再向商家提出正當的要求。
所以,身為消費者一定要學會自我保護,對於這類一開始就以“最終解釋權”來推卸責任的商家,要提高警惕、避免上當;一旦出現類似的糾紛,也要及時保留證據,然後向消保委和工商部門反映,並在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一般來說,有以下幾個典型的陷阱是需要注意的:
卡內餘額不退還
如今不少商家為了招徠顧客、維持固定顧客群,都會推行會員卡製度,由消費者向卡內充值。這種會員卡製度給消費帶來了一定的便利,但也有著不少的隱患,一旦消費者希望中止在店內的消費,往往會為卡內的餘額問題與商家發生糾紛。實際上,會員卡製度涉及消費者合同行為,而對合同的解釋權絕不可能隻有商家享有,而應該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了爭議,就應該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
促銷活動規則不明確
許多商場在進行促銷活動時,往往會打出“滿百送百”“滿百打折”等廣告詞。但在具體的促銷規則上,卻又有著諸多限製,比如送出的是返券而不是現金、返券隻能在購物達到一定金額時使用、某些商品不參加活動等等。在對消費者進行廣告宣傳時,這些規則要麼寫得非常模糊,要麼幹脆略過不寫,所以為了避免產生糾紛,消費者在一開始就要對這些規則詢問清楚。
自定最高金額
商家在進行商業活動時,還可能對某些金額進行限製,比如中獎金額、賠償金額等。比如在幹洗行業,許多幹洗店都會自行製定最高賠償金額,比如“賠償額不超過幹洗費的10倍”等。所以在消費之前,就必須問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製。
02
當明碼標價遇上擅自漲價
消費場上的那些事兒:
自從在雜誌上看到那款A品牌的大衣,小蘇就念念不忘。她在商場看到了同樣的款型,價格要1285元,這個數字讓她不禁暗暗咋舌,去另外幾家商場看看,價格也是一樣。
事有湊巧,這天小蘇經過步行街,看到了A品牌的專賣店。走進去一瞧,發現那款大衣竟然隻賣988元,這讓她驚喜不已,趕緊拿下來試穿,一旁的營業員也連聲稱讚,說小蘇的眼光真不錯。小蘇又看中了店內的一款絲巾,於是詢問營業員,是不是可以買大衣送絲巾。營業員自己做不了主,就去詢問經理。
可沒想到經理看了大衣的價格,說這件大衣的標牌掛錯了,應該從本月開始就漲價到1285元,而988元隻是漲價前的舊價格。這下不僅沒了贈品絲巾,連原價都得漲了。小蘇很不服氣,明明標注了988元的價格,怎麼能臨時反悔呢?
枕邊說“法”
如果你仔細觀察路邊的廣告,往往會發現這樣的現象:商家進行了大量的低價宣傳來招徠顧客,而當顧客真正走進店內進行交易時,才發現價格並不像廣告說的那樣低;還有更嚴重的情況,就是如小蘇遇見的這樣,商家以低價吸引顧客,然後再打出“標牌放錯”的名義,在消費者已經達成購買意願後坐地起價。這樣的行為,其實是違反法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這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複。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而在《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也有這樣的規定: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後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並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
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
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 不明碼標價的;
(二) 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 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 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 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