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戀愛結婚篇 結成姻緣的不二“法”門
01
婚前的花銷歸屬是非題
婚姻場上的那些事兒:
劉婷婷和韓斌是一對熱戀情侶,戀愛中的男女往往不分彼此,每次劉婷婷看上哪件衣服、哪雙高跟鞋,又或是對某專櫃新上市的首飾目不轉睛之時,韓斌即便收入不多,也都會一一滿足劉婷婷的要求,兩人的關係也愈演愈烈,韓斌還上門見過了劉婷婷的父母,並送上了結婚的8萬元禮金。
但劉婷婷的心中,卻總有隱隱的憂患。相識兩年來,她漸漸發現自己與韓斌的性格並不那麼默契。韓斌高興時對劉婷婷百依百順,心情不佳時卻很容易對她惡語相向,甚至還有動粗的架勢。雖然事後韓斌都會道歉,但幾次爭吵下來,劉婷婷有些心灰意冷,在一次激烈的爭吵過後,她終於下定決心,對韓斌提出了分手。
韓斌一時接受不了這個現實,要求劉婷婷補償這兩年戀愛中的花費,算下來居然有4萬多元,此外還有8萬元禮金,也要一並償還。
枕邊說“法”
戀愛之時,男女雙方多少都會產生相關的花銷。男方給女方購買禮物,或者贈送表達愛意的物品,也是很多情侶之間的常事。但是當愛情遠去、熱情不再時,相互間為戀愛時花銷以及給付財務問題,往往會產生糾紛。但法律上並沒有針對戀愛期間花銷償還的規定,換句話說,韓斌要求劉婷婷補償戀愛花銷的做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在戀愛時期,其中一方無償贈予對方的物品以及財產,不適用於返還,其中贈予的物品都歸受贈人所有,也沒有補償一說。
但是,對於男女雙方在準備結婚時的彩禮,法律卻有著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韓斌交付給劉婷婷家人的8萬元禮金,是有權利要求劉婷婷歸還的。
幸福“法”寶小支招
任何婚姻都需要以戀愛為基礎,從客觀的角度看,在戀愛時不應添加過多的金錢色彩。但金錢關係卻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戀愛過程中難免會與金錢打交道。尤其女性在處理對方贈送的貴重物品時,應該慎之又慎。對於分手後一方向另外一方索取財務補償的行為,更應該提高警惕。
戀愛之時,給付財物需定性
在戀愛之時給付的物品以及錢財應如何定性呢?首先應當提前了解給付人的主觀意願,如果行為人明確表示是贈送,則應當尊重其意思。
其次,如果行為人沒有明確的主觀意願,根據價值不同而區別對待,如戀愛期間的給付的首飾,一般都可以認定為贈與;日常消費,如吃飯、看電影等,也可認定為贈與;甚至小額的資金支付也可以認定的贈與。但是,如果是大額資金的給付,在行為人沒有明確贈與意思時,一定不能認定為贈與,同時還需根據行為人給付的時間、當地習俗來認定是否屬於彩禮。
單純的戀愛,也需以結婚為前提
戀愛時的花銷都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對一般人來說,往往在交往的後期,男女雙方逐漸確定關係之後,才會構成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很多男性在回顧當初的贈送之時,都會說:“在一起的時候,我其實一直都沒想過要她還。”可是在戀愛告吹之後,有一些男性難免心有不甘、尋求補償。因此女性在戀愛時不僅要多多考察對方,同時在不完全確定對方是可以結婚的對象時,也盡量不要接受對方贈與的昂貴物品或財產,以免將來因為此事而發生糾紛。
謹慎收取結婚禮金
與戀愛時的日常生活花銷不同,法律對於禮金償還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對婚姻沒有確定的打算,那麼千萬不要貿然收下男方的禮金,否則一旦中途改變了主意,女方就必須償還這部分財產。與其與男方在歸還禮金的事項上發生糾紛,不如在決定婚姻大事時更加謹慎。
02
未婚同居分手時的財產糾紛處理
婚姻場上的那些事兒:
幾年前,李琳在一次老鄉聚會中認識了關亮,不久就一起約會、看電影、吃飯,建立了戀愛關係。為了減少開支,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在一個高檔小區租下了一套小居室。因為關亮的收入相對較低,李琳承擔了大部分的房租。為了將小家裝扮得更溫馨,她又花1萬多元錢將小居室裝飾了一番,並買回了冰箱、洗衣機等電器,關亮僅僅承擔小區的物業管理費、寬帶費、數字電視費等支出。而關亮的母親突發重病,李琳二話不說,從自己積蓄中拿出了8萬元,讓關亮寄回家救急。
不知不覺,兩個人一起度過了3年的時光。李琳覺得自己的年齡不小了,開始催促關亮準備結婚。可關亮覺得自己事業還不成熟,而且買房子的錢還沒攢起來,找盡各種理由推脫。在李琳的緊逼之下,關亮迫於壓力提出了分手。李琳沒有想到自己3年的苦心經營,等來的卻是分手通知,她覺得關亮一直都在欺騙自己,一氣之下向法院要求關亮償還這段日子以來的所有支出,並且提供了詳細的支付證據和記錄,李琳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撐呢?
枕邊說“法”
與普通的戀愛相比,同居關係又顯得更加親近,無論在當事人還是旁觀者看來,常常會覺得就是“一家人”,在這種關係之下,財產混合使用的情況也非常常見。可是在我們的現行法律之下,並沒有關於同居關係的規定,隻規定了同居關係財產、子女撫養糾紛一個案由,而在解決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時,一般作為普通的債權債務關係處理。當分手後,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在同居期間支出的財產,可以根據以下三種案由來界定:
1 借貸關係。原告需要取證證明雙方曾約定的給付財物是借給對方使用的,也就是存在明確的借貸法律關係。
2 贈與關係。由於戀愛關係的親密性和對婚姻的渴望,贈與關係也是同居財務問題上最符合事實的一項。在兩人結婚不成而分手的情況下,如果有書麵上的約定,即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贈與財產。
3 不當得利。由於在借貸和贈與上的舉證困難,很多同居分手後的情侶,很多當事人就一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另一方要求償還財產。在《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而案例中的李琳因為有著明確的支付證據,在同居的財產處理上可直接參照借貸關係這一條來處理,同時還能為自己爭取相應的權利。
幸福“法”寶小支招
在戀愛同居的財產糾紛處理,是基於雙方存在“類似婚姻”關係的特性,很多當事人都沒有從法律的角度充分認識雙方的身份關係,在發生財產糾紛的時候,作為原告的一方,隻要有確鑿的證據就能向法院提出訴訟,向對方索取之前支出的財務。但是也有不少人忽略了這一點,這種情況不是因為法律製度不完善,而是由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而造成的。因此女性在跟對方同居時,不妨多留幾個心眼,否則,發生財物的糾紛就隻能由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方法一:給付&借貸要留有證據
由於戀愛同居關係的特殊性,在戀人之間很少會出現打借條、寫收據或者留有相關給付的證明。不過,女性朋友們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對方認可的條件下,不妨留個心眼,在銀行轉賬給對方時留下轉賬憑證,給付對方現金時留下借條,在為對方購買貴重的生活用品時將發票妥善保管起來。如果對方不肯寫下借貸的收條,可以采取錄音的方式,給自己留下有力的證據,以免將來分手後產生財物糾紛,而這些最終會成為捍衛自己權益的有力證據。
方法二:明確雙方的關係性質
在同居時,兩人吃喝住都在一起,越是這樣越要明確雙方的關係性質。在給予對方財物的時候可以附加一體的條件,比如,是建立在結婚的前提下,才支付對方每月生活費;或者約定在雙方解除戀愛同居關係之時,受贈方必須返還全部或部分相關財產。尤其是在大額的支付上,越要明確兩人的關係性質,一時的疏忽,將來吃虧的可是自己。
03
不再被承認的“事實婚姻”
婚姻場上的那些事兒:
楊芳和劉洋戀愛3年之後,舉行了一場風風光光的結婚典禮,親戚朋友們都來道賀,恭喜這對情侶終於組成了一個小家庭。但由於楊芳的戶籍在外地,在領結婚證的手續上比較麻煩,再加上兩人平時工作都很忙,沒有時間去辦理繁瑣的手續。楊芳覺得反正婚禮都辦了,也住在了一起,就是名正言順的夫妻,結婚證過段時間再辦也不遲,領證的事情就暫時擱置了下來。這麼一擱置,就是1年多。
劉洋從事的是銷售工作,經常需要在外地東奔西跑,但令楊芳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劉洋回家的次數越來越少,憑著女人的直覺,她感到劉洋一定是有了外遇。事情果然不出所料,劉洋不久就跟楊芳道出了實情,說自己有了新的女朋友,要跟楊芳分手。
楊芳大受打擊,難過之下要跟劉洋提出離婚。誰知在向做律師的老同學谘詢時,對方告訴她:因為沒有領結婚證,他們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關係根本不被法律認同。楊芳愣住了:自己與劉洋已經在親戚朋友們麵前舉行過婚禮,而且也一起住了1年多,怎麼可能連婚姻都不算呢?
枕邊說“法”
許多人都有這樣的誤解,覺得隻要舉行了婚禮或是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就是被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但實際上,在新《婚姻法》中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說法。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隻承認有合法手續,並且在民政部門已經登記的婚姻關係,而事實婚姻這種情況一律被視為非法同居,關於它的處理在新《婚姻法》對非法同居中部分關係也有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在婚姻法的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中,都是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狀況,具體來講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的名義,長期而穩定地共同居住著。這也就是說,基於以上三條情況之外的事實婚姻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便當事人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也不會受理。但是,如果雙方產生了財產分割和子女糾紛,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有相應的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由此可見,一旦女性在“事實婚姻”中與對方產生財產分割和子女糾紛的問題,還是可以尋求法律上的幫助,同時爭取到自己應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