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養老與醫療 退休後的安全感“法”門
01
可以開始領取養老金了,可為何一拖再拖?
養老與醫療的那些事兒:
到2014年1月,居住在懷化市鶴城區的王大爺就滿60歲了,此前,王大爺已經交齊了15年個人社保,這意味著從今年開始,王大爺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但王大爺的兒子去當地社保局幫他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的時候,社保局負責人卻說,現在辦不了,要等通知。這下可把王大爺和他兒子弄糊塗了。不是說到了法定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嗎?辦個養老金領取手續怎麼那麼複雜?
經過與懷化市鶴城區社保局的進一步溝通,王大爺的兒子才了解到,根據規定,參保人員繳費期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能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但由於王大爺是今年1月到達退休年齡,而這時湖南省的繳費基數還沒有發布,而根據規定,2014年參保人員辦理退休,隻能按照2014年全省繳費基數執行。看來,王大爺隻能繼續等下去了。可這是由於社保局的原因導致耽誤辦理退休手續的,而這一結果必將會對王大爺的收入造成影響,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枕邊說“法”
在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漸嚴重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老人從中年甚至青年時期就開始為自己的老年生活做好打算了,其中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購買商業保險都是不錯的選擇,這一點,王大爺做得比較好。可是交了十幾年的保險,滿心歡喜地希望能領到養老金的時候,卻被告知暫時還不能辦理,這時應該怎麼辦呢?關於養老權益方麵,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由此可見,懷化市鶴城區社保局雖然由於政策原因暫時不能為王大爺發放養老金,但還是應該耐心解釋原因,並且在相關政策下達之後,盡快為王大爺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對於有時間差需補發的,應該在辦理退休後按實際到齡退休月份予以補發。
幸福“法”寶小支招
隨著生活和醫療條件的改善,我國老年人的平均壽命也有明顯的增長。如何保證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是大多數人在中年甚至年輕時期就要考慮的問題。像這個案例中的王大爺一樣,通過繳納養老保險,為自己晚年的生活增加一份保障就是不錯的選擇。那麼關於養老保險,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了解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做到心中有數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這三種形式的保險製度對於保障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基本養老金也被稱為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形式;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稱企業年金,顧名思義,這是由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基本上屬於一項企業福利製度,沒有強製性和營利性;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這種形式在我國的發展仍然滯後,很多人對這種養老保險都不甚了解。
本案例中的王大爺參加的就是第一種基本社會保險,當王大爺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就可以根據相關政策領取養老金了。至於養老保險的具體金額,又會隨著我國基本養老政策以及本人的工資水平變化而有所變化。所以,當要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妨多了解一些國家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以及相關政策,對於自己的權利做到心中有數。隻有這樣,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能夠全力維護自己的權益。
幸福養老要提早規劃,30~40歲是黃金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可能會有許多潛在的風險,比如重大疾病、突發意外等,這些意外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參加社保或者購買商業保險成為人們規避風險的重要方法。
參加工作幾十年,退休後就要麵臨收入銳減的問題,且此時的身體狀況也大不如從前,而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它是一份長期保障計劃,繳費期越長,日後獲得的收益也將越大。保險專家指出,30~40歲是養老規劃的黃金時期。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購買養老保險的前提是有相對充裕的活動資金,養老需求雖然對於很多人來說都很迫切,但是一個家庭積累資金和周轉資金需要一個過程,而對於30~40歲的中年人來說,此時一般都有比較穩定的家庭和收入,事業也大多小有所成,有了足夠的經濟基礎,對於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期望,故此時是開始進行養老規劃的最佳時期。
02
保單資料錯誤,養老金損失誰來買單?
養老與醫療的那些事兒:
1999年,金老伯的單位為本單位一些非正式職工統一辦理了養老保險,采用個人出小部分錢,單位出大部分錢的方法來解決這些職工年老無靠的後顧之憂。參加了該保險,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後,每人每月可以領取500元錢的養老金。1953年5月出生的金老伯當年46歲,是單位裏的農技師,也參加了這份由單位統一向某保險公司購買的“非國家幹部”養老保險,他個人為此支付了1750元錢。不久,金老伯拿到了保險證,上麵寫明起保日期是1999年6月,領取日期為2013年6月。拿到保險證的金老伯十分高興,他從此沒有了後顧之憂,就等著年滿60周歲後每月領取500元錢的養老金了。
轉眼14年過去了,年滿60周歲的金老伯到了約定領取養老金的時限,然而他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時卻被告知,根據保險公司的電腦記載,金老伯要到2021年才滿60周歲,到那時才能領取養老金,如果現在就要領取,隻能領取250.90元。
金老伯一聽傻了眼,自己怎麼憑空小了8歲,而當初約定的每月500元的養老金又怎麼會突然攔腰減了一半?金老伯為此多次和保險公司交涉,但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隻得訴諸法律,以求公斷。當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保險糾紛案件。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到底按照金老伯手中的保險證支付養老金,還是按照保險公司的清單支付養老金。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表格顯示,金老伯就是1960年生的,繳費金額是3807.47元,領取養老金的日期是2021年6月,領取金額為每月500元。而金老伯手持的那張保險證上既沒有繳費記錄,也沒有領取金額,金老伯如果執意要從2013年6月開始領取養老金,那就不是每月500元,而是每月250.90元。
金老伯通過查看當初單位的投保單發現,造成金老伯有兩個生日的原因是當初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沒有認真地進行審核,導致統計參保人員出生年月的表格發生了錯位,將別人的生日算作了金老伯的生日。金老伯認為造成這樣的後果,是因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沒有進行認真核對,這完全是對方的錯誤,對方理應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最後經過法院的調解,金老伯和保險公司簽下了和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為金老伯辦理從2013年6月起每月領取500元養老金的手續。
枕邊說“法”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工作人員由於疏忽造成資料錯誤的情況,有些錯誤無傷大雅,可是有些小錯誤很可能就會損害我們的切身利益,這個案例中金老伯的遭遇就是一個例子。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保險合同形成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雙方在合同期間應遵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 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 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第一百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金老伯的保單信息出現錯誤是因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所以理應承擔金老伯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幸福“法”寶小支招
在如今的經濟生活中,保險無處不在,如果能很好地運用各種保險的話,能夠幫助我們在重大事故發生時,減少個人損失,以創造更美好和諧的生活。因此,我們要了解國家有關保險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事項,以便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保險合同意義何在
保險合同指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這個案例中金老伯就是投保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一份保險合同就成立了。同時,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以及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向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沒有如實告知,或者因過失沒有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 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 保險標的(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體,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四)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 保險價值;
(七) 保險金額;
(八) 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 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 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學好保險法,依法捍衛自身權利
了解了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還要了解的就是與保險息息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這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還有諸多關於保險的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地完善中,使我們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據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通過法院起訴解決爭端。
03
養兒防老,被養老觀念破壞了的晚年生活
養老與醫療的那些事兒:
剛過完春節,已經70多歲的餘爹爹就和老伴去當地法院告狀,他們要告的不是別人,正是他們的親生兒子餘洋。
餘爹爹有三個兒子,目前,三個兒子都已成家,在城裏也有了各自穩定的工作,按理說,餘爹爹和老伴已經到了可以安享晚年的時候了。當初,兩位老人想到自己有三個兒子,且兒子們收入也比較穩定,將來為自己養老送終是沒什麼問題了,也就沒有考慮保險之類的養老措施。老兩口現在就住在自己位於鎮上的房子裏,由於沒有了勞動能力,也就沒什麼收入,所以老兩口平時的日子過得有些拮據。
考慮到父母年紀大了,沒有了勞動能力,三兄弟商量,每家每個月給父母支付1000元生活費。這樣一來,小兒子餘洋不樂意了,他認為,父母太“偏心”了,當初父母幫助兩個哥哥照看孩子,為兩個哥哥事業的發展也幫了不少忙,他們有照顧父母的義務,現在父母年紀大了,沒有能力幫助自己帶小孩,他也不指望父母了,大不了以後父母的財產他一分不要,所以他現在也不需要照顧父母。基於這種想法,他平時總是找各種理由跟餘爹爹吵架,還拒絕支付贍養費用。
弟弟的想法讓兩個哥哥很不滿,但也無可奈何。對於餘洋的行為,餘爹爹和老伴真是既憤怒又難過,最後,老兩口還是決定與小兒子對簿公堂。
枕邊說“法”
養兒防老,是中國父母固有的觀念。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會發生不少父母生活孤苦,兒子袖手旁觀的事情。對於這樣的事情,人們可能隻是在道德上進行譴責,殊不知,作為子女,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作為子女,在父母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應該認真履行贍養義務。在法律上,作為兒子的餘洋對父母應該履行的義務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由此可知,餘洋是應該無條件贍養餘爹爹和他老伴的。但是,餘洋的觀念是,父母既沒有幫他帶小孩,以後也沒有能力帶了,那大不了父母去世後不和哥哥們分家裏的財產,這樣一了百了,也不用盡什麼贍養義務了,於是拒絕給父母支付贍養費。那麼餘洋的這種想法和做法合理嗎?在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餘洋的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他無權要求餘爹爹老兩口幫他帶孩子,且還要繼續付給餘爹爹老兩口贍養費,這是作為兒子應盡的贍養義務。辛辛苦苦把兒子拉扯大,最後卻落得對簿公堂的下場,餘爹爹的經曆可謂是令人唏噓,不過無論是從情理上來看,還是從法律上來看,老兩口都是占有絕對優勢的。
幸福“法”寶小支招
父母為了孩子能夠幸福,可謂是嘔心瀝血,恨不得把自己的所有都給孩子,可是孩子並不一定都能理解父母的苦心,像餘爹爹這樣抱著“養兒防老”觀念的父母不在少數,可是有多少父母能夠如願,又有多少父母失望呢?其實,許多人的晚年生活就是被這種“養兒防老”的老觀念弄得一塌糊塗,如果你是一個有遠見的父親(母親),就不要把自己晚年的幸福賭在孩子身上。
培養孩子的獨立意識,不要慣出“啃老族”
“啃老族”這個名詞對於很多人來說已經不陌生了,產生這一群體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總結一下,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父母對子女過於溺愛,沒有培養起他們的獨立意識,導致他們在應該獨立養活自己、支撐家庭的時候完全不能負起責任,在生活上完全依賴於父母;二是將本來屬於自己的責任轉移給年紀漸長的父母,不讓父母享受天倫之樂,為了自己輕鬆快活地生活,把養育後代的責任推卸給父母。在這個案例中,餘洋的兩個哥哥將孩子交給餘爹爹老兩口帶,也有“啃老”的嫌疑,當然,如果是出於餘爹爹老兩口自願就另當別論了。
作為父母,在孩子成長期間,應該盡量培養孩子的獨立意識,這對孩子將來的工作、生活是大有好處的,更重要的是能很好地避免慣出“啃老族”,從而為自己晚年的幸福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不將希望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選擇適合自己的養老工具
如果擯棄“養兒防老”的觀念,那麼怎樣才能保證自己擁有一個比較富足的老年生活呢?這就涉及到盡早進行養老規劃和選擇適合自己的養老工具的問題了。隨著投資理財方式的日益多元化,人們的選擇也越來越多。總的來說,一共有六種養老工具可供選擇,分別是:社保、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金融投資、以房養老、藝術品投資。
縱觀這六種養老工具,都有著各自鮮明的特色,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缺陷,每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說到社保養老,很多人並不陌生,這也是現在大多數人選擇的一種基本養老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但是基於社保水平低、覆蓋廣的特點,並不能使老人享受到高品質的老年生活。所以,除了選擇這種最基本的養老工具外,最好再選擇一種或多種別的養老工具作為輔助,以保證老年生活質量。
企業年金作為一項公司福利製度,知道的人並不多。這一項養老保障方式的主動權握在企業手中,員工無法掌控,所以,這一養老工具基本可以忽略。
第三種就是商業保險了。商業保險既是一種養老工具,也是一種投資方式,既然涉及投資,就會有風險,所以在選擇的時候,要合理估計風險後再進行投資。目前,有養老功能的商業保險有很多,大致可分為四種:傳統型養老保險、分紅型養老保險、萬能型保險、投連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和需求進行選擇。總的來說,由於退休養老的特殊性,在選擇商業保險時還是應堅持“穩健為主、降低風險、實現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則。
第四種養老工具是以房養老,這是近年來針對青壯年人群提出的一種投資養老方式。在經濟條件良好的青壯年時期,購置一套或幾套住宅、商鋪或寫字樓,等到年老退休的時候,既可以出售房屋獲取房價增長的利潤來養老,也可以利用租金回報補充自己的養老組合,這種以房養老的方式正在成為很多富裕人群的選擇。對於已經步入晚年的人來說,采取這種方式養老已經有些遲了,而且投資風險較大,需要有豐厚的資金支持才可以進行選擇。除了購買寫字樓、商鋪等,有的老人在晚年將自己名下的房產抵押給社區或者銀行,以此每個月領取生活費,這也是“以房養老”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