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按照2009年3月發布的《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策問題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過,據認為,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不太適應文化領域企業的特點,原因主要在於文化產業涉及麵廣,“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具體範圍也尚未明確,稅收優惠難以落實。此外,還有幾項涉及中關村示範區先行先試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值得關注:一是,注冊在中關村的有限合夥製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有限合夥製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在有限合夥製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夥人對該未上市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二是,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即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對中關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可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
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郵政公司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省速遞物流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下屬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這些子公司彙總申報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預繳。
點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的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明確鐵路貨運兩端物流服務業務納稅和營改增政策
鐵路貨運組織改革後,鐵路局所屬運輸站段提供的裝卸業務、煤炭抑塵業務、門到站和站到門的短途運輸業務(主要包括公路短途運輸、內河短途運輸)、裝載加固業務、鐵路貨場內的倉儲業務等兩端物流服務,不屬於規定的集中繳納營業稅的中央鐵路客貨運服務範圍,應按照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規定,由提供服務的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點評:目前,中國鐵路總公司正在實施鐵路貨運組織改革。改革前,裝卸、鐵路貨場內的倉儲業務等兩端物流服務,由非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並由其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就地申報納稅。改革後,上述兩端物流服務將改由鐵路局所屬運輸站段承擔,非鐵路運輸企業不再經營兩端物流服務。總局認為,鐵路貨運組織改革,隻是將兩端物流服務的經營主體由非鐵路運輸企業改為鐵路局所屬運輸站段,因此,改由鐵路局所屬運輸站段承擔的兩端物流服務,仍應由提供服務的納稅人按規定就地申報繳納營業稅。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國實施“營改增”試點,上述兩端物流服務中的裝卸業務、短途運輸業務、倉儲業務等應稅服務相應改征增值稅就地予以繳納。
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
為正確適用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解決國際稅收爭議,維護中國居民(國民)的合法利益和國家稅收權益,規範與外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涉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工作,稅務總局製定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計六章41個條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相互協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稅收協定正確和有效適用,避免雙重征稅,消除締約雙方對稅收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產生的分歧。
點評:此次發布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是對2005年實施的《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進行的修訂。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隨著國內稅收政策的調整,以及我國的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和廣度上的推進,稅收協定的作用日顯重要,在解釋和適用稅收協定時出現的分歧或爭議也逐漸增多,提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解決爭議案件的數量明顯上升。而現有規則不夠完整,有些規定不細致、欠具體,因此在原有規定基礎上,總局起草了新的管理辦法,並將適用於除特別納稅調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協商案件(特別納稅調整的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