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導向與原則導向:論我國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的建立
論壇
作者:張烜
摘要:我國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從20世紀80年代末起步至今已走過三十多個年頭,商標權資產評估準則也經曆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然而目前商標權評估理論研究上存在著評估方法隔離、評估準則操作性差、評估製度不完善等問題。本文以評估製度的製定方法作為切入點,討論了我國在現有經濟、技術和法律環境下,應建立以規則導向為基礎的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體係。
關鍵詞:商標權 評估製度 規則導向 原則導向
一、引言
商標是具有法律屬性的概念,可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經過注冊的商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其作用主要表現為通過商標專用權的確立、續展、轉讓、爭議、仲裁等法律程序,保護商標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未經注冊的商標,除個別馳名商標外,不具有商標專用權,也就不能成為商標權價值評估的對象。我國的商標權價值評估相關法規製定起步較晚,2001年,我國資產評估準則製定工作開始啟動,2001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這是我國第一部資產評估準則;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必須將商標權納入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評估範圍;200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和《企業商標管理若幹規定》;2008年,依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我國修訂和發布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和《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2011年中評協發布《關於對
等準則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至此基本形成了我國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體係。 值得注意的是,由中評協發布的於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是國際上第一個關於商標資產的評估準則,它的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商標權價值評估管理的立法開始進入逐步完善的實質階段。 對國際評估準則、美國、英國、歐洲等國家或組織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的發展和實施過程進行觀察,基本上沒有針對專利資產、商標資產和著作權資產製定專門化的評估準則,美國也僅僅將其作為企業價值評估準則的組成部分。國外無形資產中針對商標權價值評估準則發展的主流趨勢是原則導向而非規則導向,是簡化而不是詳細或具體。但是,我國有專門針對商標權價值的評估準則,其具體內容包括對商標相關概念的界定,對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商標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的基本要求、操作準則、報告準則和職業責任。這些具體規定在形式上使得我國的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體係更加規範化、格式化、固定化,製定過程逐步向規則導向靠攏,但是由於具體內容過於簡練,不夠細化,可操作性並不強。這使我們不得不思考:針對國外商標權價值評估準則發展的主流趨勢——原則導向,我國評估準則的製定產生了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產生的原因是什麼?規則導向與原則導向對我國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的發展有何影響?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今後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 二、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兩種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製定思路 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開始、起源、基礎”,是規則之外的概括性的準則,是指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規則是規定具體權利和具體後果的準則。兩者的關係可以歸納為:原則是規則的規則,是進行規則推理的權威出發點;規則是原則針對不同情況的具體化。借鑒目前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製定思路(目前會計學界對會計準則製定方法的研究有明確的界定,包括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兩種,兩種方法的定義、特點、適用範圍等概念得到會計學界和實務界的普遍認可和應用),我們可以將其借鑒推廣於商標權價值評估準則製定過程中。原則導向評估準則與規則導向評估準則,是原則和規則關係在商標權價值評估準則製定中的具體應用。 (一)原則導向評估準則 原則導向評估準則主要由若幹基本原則組成,以原則為基礎並附有較少的解釋、例外和執行指南;更多地注重資產評估時的實際情況,較少對適用範圍做出限製,給予評估人員更大的評估方法選擇空間,適用性更廣。然而,原則導向的評估準則雖然確立了基本原則但並沒有提供足夠的應用指南,這給評估人員的專業判斷留下的空間較大,在缺少外部有效的監管環境下,評估信息的可比性可能會有所降低。 (二)規則導向評估準則 規則導向評估準則由詳細具體的規則組成,包含具體的標準、例外和操作指南;除了給出某一評估對象評估方法、評估程序、披露要求等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外,還力圖考慮原則適用的所有可能情況,並將這些情況下對原則的運用具體化為可操作的規則,較多地對適用範圍做出限製。具體來說,在評估準則中可以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評估準則的解釋和應用指南。由評估準則製定機構(如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和相關監管機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通過頒布詳細的評估準則解釋和應用指南,保證評估準則能夠得到充分執行,使評估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二,適用範圍的界限檢驗。界限檢驗一般是指用明確的數量界線來劃定不同的評估方法的適用範圍。在商標權價值評估方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數量界限,但是可以將商標權評估的價值類型與評估方法對應起來,如在市場價值、在用價值、投資價值、質押價值、清算價值下,交易雙方考慮的是商標權能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因此收益法和市場法適合這些價值類型下的評估;而成本法是從成本構成的角度評估商標權的價值,適合於會計價值類型下的評估。 第三,準則的例外。主要用於幫助解決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難和特殊問題,可以包含折現現金流分析、追溯性價值意見、未來價值意見、不動產和動產市場價值意見中的合理展示期、報告和電子傳遞等,體現一定的參考性。 三、我國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的現實選擇 (一)評估環境 20世紀80年代末,美國聯合資產評估公司的高級專家來華訪問講學後,人們才明白產權交易或變動時,必須經過資產評估這一國際慣例。90年代初在我國開始了商標權價值評估,其興起的大背景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最初的目標是服務於國有企業改製、私有化和產權交易。90年代末期,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無形資產的評估比例大幅增加,由於缺乏相應的評估準則,社會上出現了許多無形資產的虛假評估事件,為此,2001年7月我國頒布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 近十年來,國內的企業才逐漸形成了統一的認識,即商標權和專利等一樣,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有時其價值甚至超過有形資產。為此,有些大型企業還專門設置商標內部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報告資產狀況、關注價值變化及編寫發展方案等工作,商標權價值與品牌營銷相互照應;但是大部分國內企業對商標權的關注僅僅停留在防範侵權行為和利用媒體宣傳、促銷等擴大影響力的活動上,很少使用價值評估的方法,通過掌握自身狀況而製定合理的商標培育計劃。可以說,商標權價值評估的理念並沒有在我國市場和企業中得到培育、發展並成熟起來,這種狀況下盲目實施以原則導向的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實務界的理解錯位、執行混亂等問題,甚至引起法律糾紛,所以,以原則為導向的商標權價值評估法規並不適合我國評估業的實際發展狀況。 (二)評估機構和人員 本世紀初,隨著我國有關無形資產評估一係列相關政策法規的出台,國內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已有的資產評估機構也紛紛設立無形資產評估係統,一時間魚龍混雜,造成各評估機構資質、權威性等參差不齊。由於資產評估業務在我國開展的時間不長,目前很少有獨立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大多內嵌於有形資產評估機構中。 近些年,隨著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不斷發展,評估從業人員和注冊資產評估師也逐漸增加,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我國有資產評估機構2 900餘家,資產評估從業人員8萬多人,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約3萬人。但是資產評估行業人才匱乏、執業能力及水平參差不齊,高層次、複合型的人才短缺的現狀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這一現狀下,依靠行業自律、評估人員職業判斷來進行商標權價值評估活動勢必會影響評估結果的質量,不利於資產評估行業發展,也不利於推行原則導向的評估製度。 (三)相關法規體係 我國資產評估相關法規和準則的出台具有單一性和非連續性的特點,目前我國有關商標權價值評估的相關規定散落在《無形資產評估準則》、《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等法規中,而且這些規定隻是解決商標權價值評估問題的間接途徑,專門針對商標權價值評估的法律規範仍處於空白狀態。 比較世界各國的評估製度體係,美國評估準則從頒布起,就成為世界各國評估行業的重要參考標準和模仿對象(張卓群,2012),而且美國的無形資產評估規範是以原則導向為主,這是由於美國資產評估行業有著上百年的發展和曆史積澱,一方麵其準則製定程序發展成熟,《美國價值評估行業統一執業標準(USPAP)》,由美國價值評估基金會(The Appraisal Foundation)所屬評估標準委員會(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ASB)通過並實施,每年修訂一次,生效日是當年的1月1日,有效期為12個月。自2008版的USPAP起,USPAP將以兩年為一個修訂周期進行頒布(即有效期為24個月),準則內容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另一方麵,美國評估業在上百年的發展中,已經建立起完整的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體係,如在無形資產評估方麵,《美國價值評估行業統一執業標準(USPAP)》雖然在結構上沒有專門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但是在《準則9——企業價值評估》、《準則10——企業價值評估報告》中,具體規範了企業權益和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兩個方麵的評估業務,從操作和披露兩個角度規範企業價值和無形資產評估程序;在評估人員要求方麵,美國有《職業道德規則》、《專業勝任能力規則》、《工作範圍規則》、《管轄除外規則》等對無形資產評估人員的行為、專業勝任能力、工作範圍等進行細化規定;除此之外,像《蘭哈姆法》、《美國統一商法典》、《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等雖然沒有針對資產評估的具體規定,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的理論指導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資產評估業務與日俱增,其種類也是日新月異,目前現有規定難以對新業務進行操作指導。因此,出台一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資產評估準則乃當務之急。 四、完善我國商標權價值評估製度的構想 (一)確立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商標權價值評估方法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3)將公允價值定義為計量日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賣出一項資產收到的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支付的價格。這裏的有序交易是假設交易發生於主要市場(principal market)或者最優市場(當主要市場不存在時),其中主要市場是指資產或負債具有最大交易量或活躍水平的市場,最優市場即能最大化出售資產收到的金額或者最小化轉移負債支付金額的市場。該定義體現了公允價值的如下觀點:公允價值的計量基礎是有序交易市場;公允價值計量應以市場價格主要參數的估計價格為依據。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不斷深入發展,公允價值問題已成為討論的焦點之一。我國新會計準則在堅持曆史成本基礎上已經適度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38項具體準則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