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2 / 2)

1.7 假借一些資質較高單位的名義進行投標

根據我國招投標法中的規定,投標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後才能進行投標工作,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為了滿足法律對投標人的要求,很多施工單位往往假借有資質的單位的名義進行投標,而中標後隻需向這些單位繳納一定的費用就行,但那些單位除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外,在工程實際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做出任何貢獻,從而嚴重影響了工程最終質量。

2 招標中出現問題的原因

2.1 建設體製問題

我國現行的建設體製中,通常情況下,項目法人都不是項目的真正法人,他們一般是各級政府公共財政的委托代理人,所以,在法律上他們擁有一定的彈性空間,法律對他們的約束力不強,再加上目前建設單位並沒有形成統一的責任體係,無法將責任歸到個人,從而導致工程效益及質量對他們沒有製約作用,在評標定標及資格審查等工作中,僅能用道德對其約束,無法用法律進行強製。

2.2 沒有明確依法招標項目的範圍

我國招標法中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製定了標準:一是具有公共關係的大型基礎設施;二是一些使用國家資金進行投資或由國家融資進行的項目;三是由一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項目。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人們往往無法明確這些工程與其他類型工程間的界限,所以極大可能產生爭議。

2.3 沒有明確中標標準和依據

我國招投標法中明確規定出中標的必要條件,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些招標單位濫用私權,致使中標依據及標準變得模糊,使其他中標單位無法明確中標的必然條件。

2.4 處罰成本低

目前我國對於一些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弱,投入成本較低,這就使得很多各行專家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成為各大承包商及供應商的代言人,其私下涉及的交易就可想而知。但我國目前招投標法中並沒有對這些專家設定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從而無法對他們的違法行為進行製約。

3 招標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3.1 明確中標標準

我國招投標法中規定,最佳的中標價格並不是投標中出現的最低價格。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符合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二是競標價格不能低於工程的市場成本價,也就是說,所謂最佳價格就是在保證工程質量及工期的條件下所選擇出的最低合理價。對於如何判斷其是否低於成本價,一直是困擾相關部門的難題,目前根據我國國情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企業自主報價時企業個別成本的表現,所以其自主報價應高於個別成本;二是企業在進行投標時的自主報價可以比社會平均的成本價高,而對於目前社會的平均成本價應通過標底價格反映出來。

3.2 明確關鍵詞

比如工程的關鍵性或主體這樣的關鍵詞。根據我國招投標法中的規定,工程主體及關鍵性的工作不能出現分包情況,並應在相關文件中加以標出,指出主體及關鍵性的工程應采用什麼樣的標準,由哪個部門實施,例如工程項目投資額的多少應由監督機構加以確定,並明確指出何為主體,何為關鍵性工程,這些界定均有監督機構來明確,企業本身不可自己劃定,決定分包。

4 結語

以上就是在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顯然出現的問題遠不止這些,由法律問題引起的固然占據著比較大的比例,但在體製方麵相關人員也不應忽視,若出現有法不依或是違法不究的現象,那麼法製隻能過於形式化。

參考文獻

[1] 劉爾烈,朱建元.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與投標[J].北京人民法院,2008,(5).

[2] 曹富國.中國招投標法原理與適用[J].北京機械工業,2009,(10).

[3] 劉飛.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及對策[J].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責任編輯:黃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