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外逃頭號女貪官楊秀珠(2 / 2)

102號公寓,是楊秀珠遊走在跨國外貿資本與溫州城建權力間的產物。上世紀90年代至本世紀初,外貿興盛,老牌外貿國企占據大半江山,比如“9·11”之前,距離楊秀珠102號公寓不遠處的世貿雙子座裏,就有眾多的外貿國企駐紐約辦事處,主事迎來送往。不過隨著外貿專營權的下放,新興的是與各地政府有著千絲萬縷關聯的各類公司,有地方國企,也有私人公司。而楊秀珠很少與國內企業打交道,她的眼光一直“在外”,在溫州她打交道的多是回國投資的本地華僑。她手中有牌,用她的話說,土地是第二財政,規劃線就是錢。

將溫州的土地作為自己的金庫,她暗地收款;做著溫州城建的當家人,暗地她買下大洋彼岸美利堅的房,編織自己的美國夢;她身逃異鄉,可傷害與傳說仍在溫州延續。

荷蘭被捕之謎

2005年5月20日,在荷蘭,楊秀珠被警方抓捕。為何跨過大西洋,從美國去了荷蘭,又因何在荷蘭被捕,其中撲朔迷離。

也有人認為是楊秀珠並不了解紅色通緝令的效力,“自亂陣腳”。“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緝令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對方是否協助,還是要看人家國家自己的法律。”中國公安大學一位老師告訴記者“最主要是看兩國的雙邊協議,我們同美國並沒有簽訂雙邊形式司法合作的條約,隻能做個案合作。”所以不排除,楊秀珠因不了解紅色通緝令對其在美國的生活並無影響,結果驚慌失措,無意中觸犯了美國的本國法律。

唯一能確定的是,雖然身背紅色通緝令,楊此次被捕,並不是由中方與荷蘭協調組織的。

荷蘭與中國之間沒有引渡條款,記者屢次聯係荷蘭及國際刑警組織采訪,都沒有獲得進一步的消息。

2015年4月底,記者幾經周折,調查後最終確認,這次被捕後不久,楊秀珠就繳納了保釋金而被釋放,至少到2009年3月底,她都身處荷蘭,官司纏身。

此次被捕後,楊秀珠即表示希望獲得難民身份或申請獲得荷蘭居住證。在荷蘭,申請難民身份很費時,通常需2-8年。但一旦獲得難民身份,則多享有住房、醫療、就業等方麵的優待或補貼,以及法律援助。而一般居留三個月以上就需要申請居住證,申請難度相對低些。關於楊秀珠的申請,當地法院曾多次開庭審理。

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當地法院準備得非常縝密。荷蘭法官不僅找來聯合國有關難民的法規,還針對楊秀珠查閱了中國媒體有關報道,發現報道裏都提及楊的涉案金額逾2.5億元人民幣,並且其所涉案件都與城市建設、土地開發、采購資金有關。法官還詳細列明了楊秀珠在國內的一係列任職。在一次審理中,法官指出,雖然這些材料無法進一步核實,但顯然楊秀珠的案件是非政治性的,很有可能存在貪腐與受賄情況。法院甚至還注意到了楊秀珠與親戚在紐約購房,以及她的司機等人的貪腐報道。而楊秀珠則當庭辯稱,這些媒體報道不能作為證據,其中數據也不對,自己涉及的是“政治鬥爭”。

在2009年3月27日的一次審理中,法院拒絕了楊秀珠的居留證申請,並表示,荷蘭不能成為貪腐的避風港。此後,楊秀珠提出上訴,荷蘭當地法院也啟動重審,但申請案最終結果迄今無明確消息。

實際上,已經滯留荷蘭10年的楊秀珠能否順利引渡,主要取決於美國方麵的態度。“荷蘭方麵沒有引渡她到中國的條約義務。中方可以要求個案協助,包括遣返,荷蘭方麵可以把她作為非法入境驅逐出境,送到中國。”賴昌星案專家證人、澳門聖若瑟大學國際法教授楊誠說,“問題是,如果此人持美國護照屬實,而且護照不是偽造的,那她已經是美國公民。如果中美雙方沒有約定,美方不出麵,荷蘭即使決定將她驅逐出境,也得將她送回美國。如果美方願意協助中國抓到楊秀珠,美方可以出麵要求引渡,可以用美荷引渡條約要求荷蘭將她引渡到美國,然後由美方以詐騙為由宣告取消她的美國國籍,再驅逐出境到中國。如果美國十分配合,也可以先將她送回中國,再啟動國內程序取消她的美國國籍。總之,如果她有美國國籍並持美國護照從美國乘飛機入境荷蘭,則此案不隻是中國與荷蘭雙邊的問題,美方的態度很重要。”

除了引渡,楊秀珠可能用上的回國方式還有非法移民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這幾種。“有時候,公安、檢察院、法院,恨不得連紀委,都想(自己)直接去引渡(外逃人員)。但有這個權限的隻有中國司法部國際合作局,隻能由他們去聯係外國的司法部;而非法移民遣返需要中國公安機關聯係外國警察,如果嫌疑人偽造身份,就可以以非法入境名義遣返;異地追訴就更難了,因為一般國家都不認可別國法律,這需要兩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曾在公安部任職的人士解釋說,綜合看來,“勸返是(追逃)最經濟、最方便的方式。這次100人外逃名單,最終也許大部分是勸返回國的,包括楊秀珠”。

(綜合摘編自《讀報參考》《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