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協作遊戲
幼兒形成小組做遊戲。遊戲中有分工和協作,有共同的目的和達到目的的方法。小組通常由一兩個領頭的孩子組織指揮。
一般的,以上這幾種遊戲類型隨幼兒年齡的增長而變化。除此以外,幼兒遊戲中還有如下兩類與社會參與性有關的行為。
5.無所事事
幼兒不是在玩、在遊戲,而是在東遊西逛,或是從椅子上爬上爬下,再就是注視著某些突然發生的有趣的事情或是發呆。
6.旁觀
幼兒(幾乎在整個遊戲時間)關注著其他小朋友的活動,偶爾也搭幾句話或是提些問題,但始終不加入到遊戲中去。
(三)比勒的遊戲分類
比勒根據兒童在遊戲中的不同體驗形式,將遊戲分為四大類。
1.機能遊戲
幼兒反複做某個動作或活動以示快樂和滿足。這類遊戲自然地鍛煉感覺運動器官,有效地發展身心機能。
2.想象遊戲
又稱“模仿遊戲”、“角色遊戲”,即再現成人生活的遊戲。幼兒開始時是模仿周圍成人的某些行為,進而有意識地扮演成人的角色,以後逐漸能夠按角色的要求行動和協調相互關係。
3.接受遊戲
幼兒通過看畫冊、聽故事、看電視、看電影等活動而獲得樂趣。這是相對被動的遊戲。
4.結構遊戲
又稱“創造遊戲”。幼兒運用積木、黏土、沙或紙等製作物品,進行造型活動。
(四)原蘇聯的遊戲分類
原蘇聯的遊戲理論強調遊戲的社會性,它以兒童參與遊戲的程度和兒童之間的相互關係為依據,將遊戲分為三類。
1.獨自遊戲
指兒童自己一個人玩。
2.平行遊戲
指兩個以上的兒童在一起玩,玩相同的遊戲,所用的玩具也相同,但是他們相互之間各玩各的,不發生協作關係。
3.合作遊戲
指兩個以上的兒童在一起做遊戲,他們相互之間既有分工也有合作。
二、我國的遊戲分類
當前,我國幼兒園的遊戲活動是按照遊戲在幼兒教育中的作用來分類的,並已列入了有關的法規。具體地分成兩大類六小項:一類是創造性遊戲,它主要是指以幼兒自由創造為主的遊戲,包括角色遊戲、結構遊戲和表演遊戲;另一類是規則性遊戲,它是指以教師創編、組織為主,以規則為核心的遊戲形式,包括體育遊戲、音樂遊戲、智力遊戲等,這類遊戲常在幼兒園教學活動中運用。